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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天盐业: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9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

独立意见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湖南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轻盐晟富盐化产业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重庆湘渝盐化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全面地审查了本次交易所涉及事项的相关材料,听取了有关人员对本次交易情况的详细介绍,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审慎分析后,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为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评估”),具有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法定资质,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除

正常业务往来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或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能够胜任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评估工作。

二、本次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开元评估及其经办评估师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本次资产评估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方法对购入资产进行评估,并最终确定以资产基础法得到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科学的原则,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本次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本次评估的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实际状况,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论具有公允性。本次交易系以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最终交易价格,标的资产的评估定价公允、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

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评估定价公允。(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之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杨平波杨胜刚陈 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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