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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日股份: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9

为进一步明确及完善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要求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了《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综合考虑发展阶段、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重大资金支出计划、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公司实行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高度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规划的制定及修订应当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建议和意见,坚持积极、科学实施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4-2026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当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三)现金分红规划

1.在当年盈利且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2024-2026年度现金分配的股利应满足“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告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60%”的条件。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是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不低于10%、未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2.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和修订机制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实际经营情况、盈利规模及现金流量状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拟定,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由公司董事会提交议案报股东大会审批。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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