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21年4月18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
(三)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21年4月2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四)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的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无缺席会议的监事。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18年12月7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意公司根据财务部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租赁准则。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公司监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对董事会编制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如下:
1、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公司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我们保证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