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梅雁吉祥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0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执行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以及财政部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对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财政部于2019年12月1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财会〔2019〕21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

3、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 2006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及其相关规定,以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点的判断标准;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 2017 年发布的新收入准则。

本次执行的新收入准则主要内容如下: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 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且满足“一揽子交易”等条件时,应当合并为 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4、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 入。

5、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新收入准则对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特定交易(或事项)给出了明确的指引,有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二)财政部于2019年12月1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财会〔2019〕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3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

1、关联方的认定

解释第13号明确了以下情形构成关联方: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企业的合营企业与企业的其他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此外,解释第13号也明确了仅仅同受一方重大影响的两方或两方以上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并补充说明了联营企业包括联营企业及其子公司,合营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及其子公司。

2、业务的定义

解释第13号完善了业务构成的三个要素,细化了构成业务的判断条件,同

时引入“集中度测试”选择,以在一定程度上简化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组合是否构成业务的判断等问题。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按照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本次执行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

2、本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比较财务报表不做调整,执行解释第13号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审议程序及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独立董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后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以及2019年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做出的相应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综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意见:经审阅议案,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O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