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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东宝:通化东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1

作为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东宝”、“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现基于自身独立性和客观判断立场,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全资子公司东宝紫星与上海药明康德签署的《THDB130/THDB131一类新药研发项目技术转让合同书》以及《THDB150/THDB151一类新药研发项目技术转让合同书》的独立意见。

通过审阅相关议案资料,通化东宝全资子公司东宝紫星(杭州)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宝紫星”)与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药明康德”)签署的《THDB130/THDB131一类新药研发项目技术转让合同书》以及《THDB150/THDB151一类新药研发项目技术转让合同书》,此次与上海药明康德就痛风领域签署的二个创新性一类新药项目技术转让合同,标志着通化东宝开始进入痛风领域,是通化东宝在大内分泌领域的进一步拓展,也是双方基于前期战略合作的又一成果落地。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此次签署的技术转让合同,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带来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合作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王彦明、施维、毕焱

二O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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