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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投股份:董事会对2023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要求,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在任独立董事彭彦敏先生、姚宏女士、张铁薇女士分别出具的《2023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结合公司核查情况,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并非“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公司附属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哈尔滨太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正业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哈投嘉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分公司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供热公司、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公司全资子公司之子公司江海证券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哈尔滨科迈隆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之子公司之子公司哈尔滨市惠民仁和物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科迈隆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证,三位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或附属企业担任其他职务,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也未在上述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

二、公司独立董事不属于“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根据公司股东名册列示及公司核实确认,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三、公司独立董事并非“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根据公司股东名册列示及公司核实确认,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任职。

四、公司独立董事并非“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查验,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五、公司独立董事并非“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经确认,公司独立董事并非上述人员,亦未在上述业务相关单位任职。

六、公司独立董事并非“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经确认,公司独立董事并非上述人员,亦未在上述机构任职。

七、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最近十二个月未有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未符合独立性情形,也无其他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 。

综上,董事会认为独立董事彭彦敏先生、姚宏女士、张铁薇女士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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