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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工申贝: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9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工申贝”)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4年2月20日以电子邮件并电话确认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4年2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发表意见的董事9名,实际发表意见的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以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的《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5)。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授权管理层办理回购股份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决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如需要);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5、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6、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如需要);

7、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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