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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路股份:关于对中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0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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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截至2020年8月31日,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路集团)持有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28,180,73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9.88%,系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为公司控股股东。前期,中路集团为在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下称申万宏源)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以其持有的37,300,000股公司股份提供担保。

2020年12月30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收到中路集团发来的告知函获悉,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偿付相应融资负债,2020年12月28日,中路集团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37,300,000股公司股份中的3,214,400股被申万宏源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依约卖出,占公司总股本的1.00%。依约卖出前,中路集团并未披露减持计划。

中路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协议转让取得的公司股份,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但中路集团在未提前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即发生股份减持,直至减持结束后才就前述股份变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违规减持数量较大。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3.1.7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鉴于本次减持系因融资融券合约违约处置所致,已对相关情况予以酌情考虑。

中路集团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中路集团表示,在融资到期后一直积极与申万宏源沟通债务展期事宜,并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承诺将于2020年12月10日前完成债务清偿,

否则申万宏源有权处置担保物。但申万宏源在未履行任何通知义务的情况下,即对外卖出公司股份,违反预披露规定以实现其担保物权。中路股份不存在过错,不应当受到处分。

对于上述异议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不能成立。经查明,中路集团的融资合同已于2019年5月25日到期,其债务长期处于逾期状态。中路集团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债务已经展期。同时,中路集团已明确向申万宏源提出在2020年12月10日前完成债务清偿,但未能如约履行。因此,中路集团对所持公司股份可能被平仓处置应当具有充分预期,并有充足的时间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安排并根据规定履行预披露义务。但中路集团未能按照规则要求就其股份被平仓卖出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中路集团未收到申万宏源的正式平仓通知不能作为减轻其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中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五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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