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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前期重要会计差错更正说明的专项鉴证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9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重要会计差错更正说明的 专项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24]000447号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期重要会计差错更正说明的专项鉴证报告

目 录页 次
一.前期重要会计差错更正说明的专项鉴证报告1-2
二.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1-3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 [100039]

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www.dahua-cp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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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重要会计差错更正说明的

专项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24]000447号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编制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一. 管理层的责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东方集团的责任包括:(1)识别前期会计差错,对已识别的前期会计差错进行适当的更正处理,确保更正后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地列报和披露相关信息;(2)真实、准确地编制并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东方集团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发表鉴证结论。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鉴证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执业道德守则,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

大华核字[2024]000447号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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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我们实施了检查有关会计资料与文件、检查会计记录以及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提出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三. 鉴证结论我们认为,东方集团编制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东方集团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

四. 对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本专项审核报告仅供东方集团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与前期重要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相关的信息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高世茂
中国注册会计师:
霍耀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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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前期相关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一、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

(一)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原因

近期,公司对以前年度开展的农产品购销业务开展自查,重新梳理判断公司在相关交易中的身份,对相关交易的实质进行更加严格的判断,发现以前年度部分贸易业务存在一定代理人身份特征,公司对该部分业务从“总额法”调整为按“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具体原因如下:

公司在确认相关农产品购销业务的业务收入时,主要依据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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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经公司自查梳理发现,公司在以前年度基于自身在农产品购销业务领域的渠道及信息优势,向部分业务下游客户与上游供应商提供了农产品供需、数量及价格信息适配等代理服务,公司在实质上未完全承担对应商品的存货风险和价格风险,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关于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中相关事实和情况中(二)、

(三)中关于主要责任人的特征规定。公司在以前年度未识别出公司在上述交易中的代理人身份特征,未采用“净额法”对上述业务收入进行确认,存在会计差错。

基于谨慎性考虑,为更严谨地执行新收入准则,公司将2020年至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可能存在代理人特征的农产品购销业务更正为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此次一并进行差错更正。

(二)会计差错对合并报表影响

1、对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影响科目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
更正前金额(A)营业收入1,546,142.491,518,288.891,297,186.14
营业成本1,500,290.821,490,256.151,291,959.25
净额法核算影响金额(B)营业收入76,223.51145,870.28171,058.41
营业成本76,223.51145,870.28171,058.41
按净额法更正后金额(A-B)营业收入1,469,918.991,372,418.611,126,127.72
营业成本1,424,067.311,344,385.871,120,900.84

(备注:以上数据如出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2、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涉及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合并财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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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报表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不会对公司前期总资产、净资产、利润总额、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当期及后期净利润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当期及后期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不影响公司盈利能力和未来发展。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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