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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汾酒: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四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第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及本规则有关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及授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职权按公司《章程》之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九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工作效率,股东大会将其决定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方面的职权明确并有限授予董事会。

(一)对外投资:董事会具有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的对外投资权限;公司对证券(国债、债券等)的投资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仅以暂时闲置资金投资为限。 (二)资产处置(包括收购、出售、置换等):董事会具有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的资产处置权限; (三)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实施。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连续进行对相同交易类别的各项相关交易,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额确定计算。

(四)对外担保:对于未达到本规则第九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标准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十条 在必要、合理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当时股东大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程序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第十二条 年度股东大会至少应审议以下议案:

(一)审议董事会报告;

(二)审议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四)审议上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五)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须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须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须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须予以配合。董事会须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二十二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临时提案,董事会或其他会议召集人按以下原则对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董事会或其他会议召集人对临时提案进行审核,对于临时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或其他会议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须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由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按公司《章程》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时,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七条 会议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补充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或添加新的提案。 第二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5个工作日将全部会议资料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三节 会议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公司所在地,或者董事会确定的便于股东参加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按照为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认结果为准;在进行网络投票时,股东凭其已获取的有效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验证其是否具有投票权。

第三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应出席会议,公司还可邀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前述人员以外的人士进入会场。

第三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三十五条 委托书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三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终止。

第四节 议事与大会发言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主持人按会议通知时间宣布开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会议设备未置全或存在故障,影响会议的正常召开时;

(二)有其他重大事由时。

因上述原因推迟宣布开会的,主持人在预定开会时间向出席会议的股东说明原因及会议正式开始时间。宣布开会推迟时间最多不超过九十分钟。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主持人宣布开会后,首先报告出席股东人数及其代表股份数。第四十二条 提案由大会主持人宣布。大会主持人或其他人就该议题作必要说明或发放必要文件。

(一)提案人为董事会的,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其他人做议案说明;

(二)提案人为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的,由提案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有效的股东授权代理人做议案说明。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按召集通知及公告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提案。也可以将相关的多个提案一起审议,各提案应逐项表决。

股东大会给每个提案合理的审议讨论时间,大会主持人可口头征询与会股东是否审议完毕,如与会股东没有异议,视为审议完毕。

第四十四条 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可要求在股东大会发言,股东大会发言包括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第四十五条 股东发言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登记,登记发言的人数一般以十人为限,超过十人时,取持股数多的前十位股东,发言顺序按持股数多的在先安排。

第四十六条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口头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应当经大会主持人同意,方可发言或提出问题。

第四十七条 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

第四十八条 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

第四十九条 每一股东发言一般不得超过两次,第一次发言的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第二次不得超过三分钟。

第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拒绝作出答复,但需说明原因:

(一)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二)回答质询将明显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三)涉及公司商业机密;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要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节 大会表决及决议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有关变更应视为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五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五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累积投票制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将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切实做好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工作,并充分听取非关联股东对该关联交易的审议意见。

就关联交易事项投票表决时,应由二名非关联股东和一名监事参与监票和清点工作,并当场公布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对公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时,均有权在公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复核表决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复核。

第五十九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六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别选举。股东可以自愿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向董事(监事)候选人中的一人或多人投票,但累加的表决权数不得高于该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第六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书面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大会在对程序性事项表决时,主持人在确认无反对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其他简易表决方式。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将表决结果如实填在表决统计表上。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在表决统计表上签名,表决票和表决统计表应当一并存档。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第六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须及时公告,公告中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节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须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10年。

第七节 休会与散会

第七十二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大会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七十三条 大会议题全部审议并形成决议后,大会主持人可以宣布散会。

第八节 信息披露及决议执行

第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决议及公司所聘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公司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的指定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第七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须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的次日起计算。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并按决议内

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经营班子具体实施;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七十八条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节 会场纪律

第八十条 大会主持人(或委托大会工作人员)可以劝告下列人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二)扰乱会议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者;

(四)携带危险物或动物者。

对上述不服从退场劝告人员,公司可采取措施,强制其退场。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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