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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钢股份: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该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根据上述要求于2023年度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1、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印发的 16 号准则解释的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公司对2022年1月1日至首次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按照该规定进行了追溯调整。对于2022年1月1日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公司按照该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计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二、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 号)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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