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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奥股份:新奥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9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格自律、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负责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本次公司提名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梁宏玉女士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梁宏玉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李鑫钢、乔钢梁、唐稼松、张余

2021年6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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