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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化学: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8

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一)独立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公司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董事:指由本公司员工担任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

(三)监事:指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的股东代表监事和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遵循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

时与市场薪酬水平相当;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监、高人员薪酬制定、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公司董、监、高人员的业绩考核体系与指标,薪酬制度与薪酬标准,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负责审查公司董、监、高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三)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董、监、高人员所披露薪酬发表审核意见。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本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董事和监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与津贴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构成:

(一)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津贴根据独立董事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及市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独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后确定。独立董事参加规定的培训、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

(二)非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董事津贴,根据其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若兼任多种职务的,其薪酬不能重复领取,应当仅领取最高金额的职务薪酬。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不另行发放薪酬。

非独立董事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奖励。

①基本薪酬:根据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市场薪资行情、能力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②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初制定的经营目标及考核周期的达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后确定。

第八条 监事会成员薪酬构成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监事,不领取监事津贴,根据其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若兼任多种职务的,其薪酬不能重复领取,应当仅领取最高金额的职务薪酬,不再另行发放监事津贴。不在公司担任具

体职务的监事,公司不另行发放薪酬。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奖励。

①基本薪酬:根据高管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市场薪资行情、高管能力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②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初制定的经营目标及考核周期的达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后确定。

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十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的绩效薪酬不低于年度薪酬的50%,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和奖励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一条 薪酬增长原则

(一)收入增长与经营业绩挂钩。公司经营业绩水平一般不应低于前三年平均业绩水平,不低于本年度同行业单位平均经营业绩水平。

(二)奖励与超额贡献挂钩。超额完成经济指标或做出中长期持续贡献的,在兑现全部年薪的基础上,依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考核结果,可给予年度奖励或特别奖励。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4、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1、公司上一年度整体经营状况:公司上一年度整体营业收入增长、利润增长、人均产值变化,公司业绩增速与同行业增速相比较,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2、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调研数据,对比公司与同行业薪酬差距,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3、通胀水平:参考CPI增速水平,以不降低薪酬的实际购买力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4、组织结构调整: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个人所负责的业务范围发生变化,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5、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因个人岗位调动,个人所负责的业务范围发生变化,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监、高人员的薪酬管理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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