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购买昆明焦化制气有限公司焦化产能指标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需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购买昆 明焦化制气有限公司焦化产能指标的议案》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讨论,对 该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仔细审阅了公司向我们提交的有关公司购买昆明焦化制气有限公司焦 化产能指标的事项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询问,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该事项时,关联方董事须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李小军 龙 超 和国忠 2021 年 3 月 30 日
云煤能源: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购买昆明焦化制气有限公司焦化产能指标的事前认可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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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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