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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能置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目次

前言..........................................................................III

1范围 ......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术语和定义 ...... 1

4职责 ...... 1

5管理活动内容与方法 ...... 2

6检查与考核 ...... 5

前言本标准根据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能置业”)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编制,是京能置业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标准。目的是为了规范京能置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从而规范并加快企业标准体系的完善,适应国家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的需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京能置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的内容与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京能置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Q/BEH-P-2.011-02-2019《董事会议事规则》3术语和定义4职责

4.1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4.1.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4.1.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1.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4.1.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4.1.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4.1.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5管理活动内容与方法

5.1总则

5.1.1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5.1.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5.2人员组成

5.2.1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分之一,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5.2.2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5.2.3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5.2.4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5.2.5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5.2.6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

审计活动。

5.3决策程序

5.3.1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5.3.1.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5.3.1.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5.3.1.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5.3.1.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3.1.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5.3.1.6其他相关事宜。

5.3.2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以下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

讨论:

5.3.2.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5.3.2.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5.3.2.3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

法规;

5.3.2.4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5.3.2.5其他相关事宜。

5.4议事规则

5.4.1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5.4.2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

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5.4.3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5.4.4非委员的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5.4.5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5.4.6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其成员相关联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

5.4.7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

5.4.8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10年。

5.4.9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5.4.10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定原因、有权机关

的强制命令和公司许可,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5.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审议工作规程

5.5.1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5.5.2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5.5.3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

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5.5.4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5.5.5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

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5.5.6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5.5.7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5.5.8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

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5.6附则

5.6.1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5.6.2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实施细则。

5.6.3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5.7记录

5.7.1会议记录是本标准必备的记录。

6检查与考核

6.1归口管理部室按本标准条款,组织标准执行情况检查。

6.2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纳入到发生单位和归口管理部室的绩效考核之中,员工违反本标准应按照相关办法实施惩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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