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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百货: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8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勤勉尽责的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就 2020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叶照贯先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企业法律顾问。1980年12月参加工作,先后曾担任或兼任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主任、综合部主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6年3月由东方钽业内退后曾先后任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信披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信披研究院秘书长等职。

于晓鸥女士:大专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1990年4月至2010年12月在宁夏会计师事务所(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银川分所)先后任审计助理、会计、办公室主任、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副主任会计师、行政总监等至退休。2011年至今返聘宁夏中京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任副主任会计师。

刘小玲女士:硕士学历,高级会计师、副教授。1994年8月至2005年12月任银川市商校教师,2006年1月至今任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师。

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董事 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出席股东大 会的次数是否出席年度
事会次数加次数股东大会
叶照贯660003
于晓鸥660003
刘小玲660003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连超”)向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申请的专项贷款项目(贷款金额不高于35,000万元,贷款期限1年),公司拟向新百连超该贷款项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监管制度的规定执行对外担保事项,担保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充分完整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发生。

2020年,公司不存在发生资金非经营性占用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20年,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的情况。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高管人员2019年度薪酬的发放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如下意见:根据公司2019年度综合经营指标的达成情况,本委员会认为公司管理团队较好的贯彻执行了为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经营宗旨,完成了年初制定的经营预算指标。同意按薪酬考核方案,对各高管人员进行综合绩效考评后,发放相应薪酬。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2020年,公司未发布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

(六)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七)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主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能够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必要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八)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本次利润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盈利水平、资金需求及现金流状况等因素,同时兼顾了股东回报的合理需求,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及法规的要求履行了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也有利于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2020年所有承诺履行事项均按约定有效履行,未发生未能履行承诺的情况。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20年,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公平性,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一)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2020年,公司根据财政部《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建立适合公司自身业务特点及管理需求的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及内控体系,促进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与发展战略的实现。

公司在披露2020年度报告的同时将披露《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十二)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2020年,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及提名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勤勉尽责,认真审核各项提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0年度,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出席公司董事会,列席公司股东大会,对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2021年,我们将继续加强自身勤勉尽责的工作,重点关注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内部控制规范建设、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更好的维护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叶照贯、于晓鸥、刘小玲

2021年3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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