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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百货: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8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作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八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3,286,223.25元,年初未分配利润1,627,400,064.56元,报告期内实施2019年度现金分红45,126,256.00元,因母公司亏损,本年度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年末未分配利润为1,625,560,031.81元。

鉴于公司目前仍处于成长发展期,各项目建设仍需要资金的不断投入,以培育未来新的利润增长点,从而不断增强公司的竞争优势和规模效益, 2021年公司将在年内实施新百总店扩建项目、贺兰新百商业广场建设项目、各百货店调改项目、超市业态预计新开约15家店及归还于2021年陆续到期的银行借款,实施以上项目需要大量的投资建设资金及运营资金,资本性投入依旧较大,而公司2021年实施上述项目的资金来源将主要以自有资金及银行融资等途径筹集,使得财务费用开支将大幅度上升。综合考虑公司目前经营发展的实际状况,为确保

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谋求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以及提高公司抵抗资金周转风险的能力,同时兼顾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本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盈利水平、资金需求及现金流状况等因素,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及法规的要求履行了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也有利于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

二、关于计提商誉减值

公司计提商誉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计提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同意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三、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主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能够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必要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关于公司日常经营关联交易

我们已了解公司全资子公司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预计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在进口食品相关品类的经营方面有着一定的市场优势,公司子公司与其发生的日常集中采购商品交易事项,在降低采购成本的

同时既满足了广大消费者对相关品类食品的消费需求,也利于公司整体对外销售额的增长。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合理的价格和条件,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上述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叶照贯、于晓鸥、刘小玲

2021年3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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