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协议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拟与徐诚东签订关于山东华源股权转让协议情况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就有关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1、关联董事已在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上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本次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拟通过受让徐诚东持有的山东华源股权11%的股权(对应286万元尚未实缴的认缴出资额),与其他受让方一起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参股山东华源的混凝土业务,增加公司新利润增长点,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本次股权转让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定价原则,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亦不会侵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一元的转让价格受让关联方徐诚东持有的山东华源11%股权。
(以下页无正文,为公司2021年第十二次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议案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
施建福 周 巍 谭少平
2021年4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