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星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星庚”,本案原告)2021年12月与上海南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南鹰”,本案被告)就买卖合同纠纷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合同货款人民币55,275,000元及相关违约金、诉讼、保全费用等。2022年3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2022)沪0120民初 1121号之一]:被告及本案所涉相关联单位的行为已涉嫌犯罪。驳回原告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详情请参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1月26日、2022年3月30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重大诉讼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
一、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关于继续审理公司诉与上海南鹰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知书,本次继续审理诉讼所涉及的内容、实体权利义务均未发生变化,不影响上市公司的权益。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经公司分别于2022年1月28日、2月22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监事会第二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已对上述涉案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55,275,000元,考虑所得税及少数股东损益影响后,减少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41,456,250元。
详情请参见公司2022年1月29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大额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及《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等有关内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