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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银星:东方银星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证券代码:600753 证券简称:东方银星 编号:2021-035

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

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7920万股变更至21504万股,公司注册资本由17920万元变更至21504万元。

2、关于变更经营范围

公司为实际经营需要,更好推动战略转型,落实探索MEMS(微机电系统)产业发展机遇的相关工作,拟在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等内容。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拟在董事会增设联席董事长一职,同时对《公司章程中》投资者保护机构、累积投票制等相关内容进行完善。

基于以上所述事项的增加与补充,董事会同意修订、变更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内容。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对比如下: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1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9,200,000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5,040,000元。
2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对采矿业的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对采矿业的投资……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3第二十条 公司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股本总额为17920万股。……2020年3月,公司以2019年底股份总数为基数,用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赠4股,股份总数增至为17920万股。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股本总额为21504万股。……2020年3月,公司以2019年底股份总数为基数,用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赠4股,股份总数增至为17920万股;2021年3月,公司以2020年底股份总数为基数,用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赠2股,股份总数增至为21504万股。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
4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联席董事长代为履行职务;联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5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1人,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 累积投票制下,每一股东的投票权总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 (二)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宣布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议程,事先准备专门的累积投票的选票。该选票除与其他选票相同部分外,还应当明确标明是董事、监事选举累积投票选票的字样,并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名称或姓名、股东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 (三)股东对单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四)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行使的投票权数。股东行使的投票权总数超过其拥有的投票权数,或投票选举的候选人数超过拟选举(或增补)的董事、监事名额的,则其投票无效;股东行使的投票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投票权数,或投票选举的候选人数少于拟选举(或增补的)的董事、监事名额,则其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五)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监事获得的投票权总数,以拟选举的董事、监事人数为限,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确定董事、监事人选。如排列在最后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候选人得票相同且若全部当选导致当选董事或监事超出应选人数时,则应就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在下次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六)若当选的董事、监事不足应选人数的,则应就所缺名额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大会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七)每一当选董事或监事所获选票代表的同意表决权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的二分之一; (八)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7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名。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名、联席董事长1名。
8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联席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9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联席董事长代为履行职务;联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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