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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成大:会计核算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特点,制定本核算制度。本制度适用于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但不包括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根据财政部、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关注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可能导致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和声誉受损的风险。第三条 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第四条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起止日期均按公历日期确定。第五条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第六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第七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第八条 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第十条 公司采用“统一会计核算制度,分级管理”的核算与管理模式。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拟定公司范围内统一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子公司根据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并参考同行业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制定适应本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特点的具体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手册。对于新业务或重大调整的,于业务发生时,修订会计核算手册并上报公司财务会计部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本核算制度统一设置公司内一级、二级会计科目,各子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本公司三级及以下明细科目。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

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四)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公司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对于涉及变更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的事项,由公司财务会计部及时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

公司中不同成员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采用公司统一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五)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六)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七)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八)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二章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

第十三条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指企业库存现金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指持有的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第十四条 外币业务与外币折算

(一)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公司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二)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1、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2、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时的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公司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遵循下列规定:

1、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

2、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有关反映利润分配发生额的项目,采用外币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折算。

3、按照上述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

4、现金流量表外币现金流量,应当采用现金流量外币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报。

第十五条 金融工具

(一)定义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二)金融工具的划分

1、 金融资产划分

公司在初始确认时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类为:

(1)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除非公司改变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在此情形下,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在业务模式发生变更后的首个报告期间的第一天进行重分类,否则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后不得进行重分类。

2、金融负债划分为以下三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2)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负债。

(3)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三)金融工具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1、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相关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对于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当在交易日确认将收到的资产和为此将承担的负债,或者在交易日终止确认已出售的资产,同时确认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应向买方收取的应收款。

以常规方式买卖金融资产,是指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在法规或市场惯例所确定的时间安排来交付金融资产,并且该合同条款规定,企业应当根据通常由法规或市场惯例所确定的时间安排来交付金融资产。交易日,是指公司承诺买入或卖出金融资产的日期。

2、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确认:

(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下述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

3、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

公司(借入方)与借出方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原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原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公司对原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当终止原金融负债,同时按照修改后的条款确认一项新的金融负债。

(四)金融资产的计量

1、公司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未包含或不考虑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公司则按照收入准则定义的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2、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取决于其分类: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对于此类

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终止确认、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或减值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除减值损失或利得及汇兑损益确认为当期损益外,此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作为其他综合收益确认,直到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其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入当期损益。但是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该金融资产的相关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公司不可撤销地选择将部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仅将相关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作为其他综合收益确认,直到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其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入留存收益。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上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所有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五)金融负债的计量

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取决于其分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该类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初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除与套期会计有关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但公司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由其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该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该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和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2、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负债

贷款承诺是公司向客户提供的一项在承诺期间内以既定的合同条款向客户发放贷款的承诺。贷款承诺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减值损失。

财务担保合同指,当特定债务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的债务工具条款偿付债务时,要求公司向蒙受损失的合同持有人赔付特定金额的合同。财务担保合同负债以按照依据金融工具的减值原则所确定的损失准备金额以及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收入确认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孰高进行后续计量。

3、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初始确认后,对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

除特殊情况外,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区分:

(1)如果公司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

(2)如果一项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本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需要考虑用于结算该工具的本公司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具持有方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在某些情况下,一项金融工具合同规定本公司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其中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等于可获取或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乘以其结算时的公允价值,则无论该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是固定的,还是完全或部分地基于除本公司自身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以外变量(例如利率、某种商品的价格或某项金融工具的价格)的变动而变动,该合同分类为金融负债。

(六)衍生金融工具及嵌入衍生工具

衍生金融工具以衍生交易合同签订当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并以其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为正数的衍生金融工具确认为一项资产,公允价值为负数的确认为一项负债。

除现金流量套期中属于套期有效的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于被套期项目影响损益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之外,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包含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工具,如主合同为金融资产的,混合工具作为一个整体适用金融资产分类的相关规定。如主合同并非金融资产,且该混合工具不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嵌入衍生工具与该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且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义

的,嵌入衍生工具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的衍生金融工具处理。如果该嵌入衍生工具在取得日或后续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无法单独计量,则将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七)金融工具减值

公司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等,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

1、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金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期内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

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内(若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少于12个月,则为预计存续期)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

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分别进行计量。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段,公司按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公司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公司对于处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以及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按照其未扣除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对于处于第三阶段的金融工具,按照其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及应收款项融资及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公司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1)应收款项、合同资产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单项计提判断标准: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及长期应收款等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单项减值准备。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及长期应收款或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及长期应收款等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票据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票据组合1 商业承兑汇票

应收票据组合2 银行承兑汇票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票据,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各组合坏账计提比例情况为:“组合1商业承兑汇票”参照应收账款组合确定的坏账计提比例执行;“组合2银行承兑汇票”不计提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账款组合1 参加信用保险的应收款项

应收账款组合2 应收其他客户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基于账龄确认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账龄计算方法,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修改债务条款,不影响账龄;收到债务人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剩余的应收账款,不改变其账龄,仍按原账龄加上本期应增加的账龄确定,存在多笔应收账款的,按照先发生先收回的原则确定。

其他应收款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其他应收款组合1 应收利息

其他应收款组合2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组合3 应收押金和保证金、备用金

其他应收款组合4 应收出口退税

其他应收款组合5 往来款其他应收款组合6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其他应收款,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其他应收款各阶段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情况为:对于处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其他应收款,公司按照确定的组合分别确定坏账计提比例,其中“组合1应收利息”、“组合2应收股利”和“组合5往来款”的坏账计提比例为3%,“组合3应收押金和保证金、备用金”和“组合4应收出口退税”的坏账计提比例为1%,“组合6合并范围内关联方”不计提坏账。对于处于第三阶段的其他应收款,公司按照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应收款项融资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款项融资组合1 应收票据

应收款项融资组合2 应收账款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款项融资,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长期应收款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长期应收款组合1 重组债权

长期应收款组合2 其他长期债权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长期应收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长期应收款各阶段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情况为:对于处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长期应收款坏账计提比例为2%,对应处于第三阶段的长期应收款,公司按照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2)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

对于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公司按照投资的性质,根据交易对手和风险敞口的各种类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2、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如果金融工具的违约风险较低,借款人在短期内履行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很强,并且即便较长时期内经济形势和经营环境存在不利变化但未必一定降低借款人履行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该金融工具被视为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3、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公司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与在初始确认时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概率的相对变化,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公司考虑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公司考虑的信息包括:

(1)信用风险变化所导致的内部价格指标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2)预期将导致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的能力是否发生显著变化的业务、财务或经济状况的不利变化;

(3)债务人经营成果实际或预期是否发生显著变化;债务人所处的监管、经济或技术环境是否发生显著不利变化;

(4)作为债务抵押的担保物价值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或信用增级质量是否发生显著变化。这些变化预期将降低债务人按合同规定期限还款的经济动机或者影响违约概率;

(5)预期将降低债务人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的经济动机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6)借款合同的预期变更,包括预计违反合同的行为是否可能导致的合同义务的免除或修订、给予免息期、利率跳升、要求追加抵押品或担保或者对金融工具的合同框架做出其他变更;

(7)债务人预期表现和还款行为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8)合同付款是否发生逾期超过(含)30日。

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本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进行评估时,本公司可基于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例如逾期信息和信用风险评级。

通常情况下,如果逾期超过30日,本公司将逐笔核实应收款项的逾期原因,并评估其信用风险是否已经显著增加。

4、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评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5、预期信用损失准备的列报

为反映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的变化,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6、核销

如果公司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则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这种减记构成相关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公司确定债务人没有资产或收入来源可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以偿还将被减记的金额。

已减记的金融资产以后又收回的,作为减值损失的转回计入收回当期的损益。

(八)金融资产转移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下列两种情形: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另一方;将金融资产整体或部分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收款方的合同义务。

1、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或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根据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转入方能够单方面将转移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不相关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则公司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公司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注重金融资产转移的实质。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2)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于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之和。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此种情况下,所保留的服务资产视同继续确认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之间,按照转移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终止确认部分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

(2)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之和。

2、继续涉入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且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企业承担的被转移金融资产价值变动风险或报酬的程度。

3、继续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仍保留与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该金融资产与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不得相互抵销。在随后的会计期间,企业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产生的收入(或利得)和该金融负债产生的费用(或损失)。

(九)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公司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

公司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

进行抵销。第十六条 套期会计

(一)套期的分类

公司将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1、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上述项目组成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该公允价值变动源于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2、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与上述项目组成部分有关的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3、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中的被套期风险是指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与母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之间的折算差额。

(二)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套期工具,是指公司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消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金融工具,包括: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衍生工具,但签出期权除外。只有在对购入期权(包括嵌入在混合合同中的购入期权)进行套期时,签出期权才可以作为套期工具。嵌入在混合合同中但未分拆的衍生工具不能作为单独的套期工具。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但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且其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负债除外。

公司自身权益工具不属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能作为套期工具。

被套期项目,是指使本公司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能够可靠计量的项目。公司将下列单个项目、项目组合或其组成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1)已确认资产或负债。

(2)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3)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预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诺但预期会发生的交易。

(4)境外经营净投资。

上述项目组成部分是指小于项目整体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部分,公司将下列项目组成部分或其组合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1)项目整体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中仅由某一个或多个特定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部分(风险成分)。根据在特定市场环境下的评估,该风险成分应当能够单独识别并可靠计量。风险成分也包括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的变动仅高于或仅低于特定价格或其他变量的部分。

(2)一项或多项选定的合同现金流量。

(3)项目名义金额的组成部分,即项目整体金额或数量的特定部分,其可以是项目整体的一定比例部分,也可以是项目整体的某一层级部分。若某一层级部分包含提前还款权,且该提前还款权的公允价值受被套期风险变化影响的,不得将该层级指定为公允价值套期的被套期项目,但在计量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时已包含该提前还款权影响的情况除外。

(三)套期关系评估

在套期关系开始时,公司对套期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该文件应载明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公司对套期有效性评估方法。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的程度。此类套期在初始指定日及以后期间被持续评价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

如果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但作为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展期或替换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或因风险管理目标发生变化,导致套期关系不再满足风险管理目标,或者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不再存在经济关系,或者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经济关系产生的价值变动中,信用风险的影响开始占主导地位,或者该套期不再满足套期会计方法的其他条件时,本公司终止运用套期会计。

套期关系由于套期比率的原因不再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的,但指定该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没有改变的,本公司对套期关系进行再平衡。

(四)确认和计量

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按如下方法进行处理:

1、公允价值套期

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是对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被套期项目因套期风险敞口形成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未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已确认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如果被套期项目是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或其组成部分),因套期风险敞口形成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其账面价值已按公允价值计量,不需要调整。

就与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有关的公允价值套期而言,对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所作的调整,按照开始摊销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摊销日可以自调整日开始,并不得晚于被套期项目终止进行套期利得和损失调整的时点。被套期项目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或其组成部分)的,按照同样的方式对累积已确认的套期利得或损失进行摊销,并计入当期损益,但不调整金融资产(或其组成部分)的账面价值。

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其组成部分)的,其在套期关系指定后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当履行确定承诺而取得资产或承担负债时,应当调整该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以包括已确认的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

2、现金流量套期

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有效的部分,作为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属于套期无效的部分(即扣除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1)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2)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

如果被套期的预期交易随后确认为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或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适用公允价值套期会计的确定承诺时则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转出,计入该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其余现金流量套期在被套期的预期现金流量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如预期销售发生时,将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直接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计入当期

损益。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在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当期损益。第十七条 公允价值计量

(一)定义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公司以主要市场的价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不存在主要市场的,公司以最有利市场的价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公司采用市场参与者在对该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为实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所使用的假设。主要市场,是指相关资产或负债交易量最大和交易活跃程度最高的市场;最有利市场,是指在考虑交易费用和运输费用后,能够以最高金额出售相关资产或者以最低金额转移相关负债的市场。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司采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公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以公允价值计量非金融资产的,考虑市场参与者将该资产用于最佳用途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或者将该资产出售给能够用于最佳用途的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

(二)公允价值计量

1、估值技术

公司采用在当期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使用的估值技术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公司使用与其中一种或多种估值技术相一致的方法计量公允价值,使用多种估值技术计量公允价值的,考虑各估值结果的合理性,选取在当期情况下最能代表公允价值的金额作为公允价值。

公司在估值技术的应用中,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可观察输入值,是指能够从市场数据中取得的输入值。该输入值反映了市场参与者在对相关资产或负债定价时所使用的假设。不可观察输入值,是指不能从市场数据中取得的输入值。该输入值根据可获得的市场参与者在对相关资产或负债定价时所使用假设的最佳信息取得。

2、公允价值层次

公司将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并首先使用第一层次输入

值,其次使用第二层次输入值,最后使用第三层次输入值。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第十八条 存货

(一)定义及分类

存货,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公司根据存货存在的实际状态,将存货分为:在途物资、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库存商品、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等。

(二)取得存货成本的计量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1、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商品流通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也可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3、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4、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本核算制度关于借款费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6、公司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7、通过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的存货,其成本应当分别按照本核算制度“债务重组”、“企业合并”中的相关规定确定。

8、盘盈的存货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三)发出存货的计量方法

公司对发出的存货按个别计价法或加权平均法计价。

(四)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及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可靠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产品效期、商品质量、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以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如果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计量基础。用于出售的材料等,以市场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则该材料按成本计量;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按可变现净值计量,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3、存货跌价准备一般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存货类别计提。

4、资产负债表日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发现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单项或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存货的盘存制度

公司的存货盘存制度为永续盘存制,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盈及盘亏金额计入当年度损益。

(六)低值易耗品及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公司的低值易耗品及包装物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

第十九条 持有待售资产

(一)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

公司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1、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

2、出售极可能发生,即公司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有关规定要求公司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的,已经获得批准。公司专为转售而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取得日满足“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的规定条件,且短期(通常为3个月)内很可能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其他划分条件的,公司在取得日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公司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无论出售后公司是否保留部分权益性投资,在拟出售的对子公司投资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时,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将对子公司投资整体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子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二)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计量的生物资产、职工薪酬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由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金融资产及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的计量分别适用于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初始计量或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因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而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或非流动资产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时,按照以下两者孰低计量:

(1)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假定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本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等进行调整后的金额;

(2)可收回金额。

(三)列报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中区别于其他资产单独列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

的处置组中的资产,区别于其他负债单独列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不予相互抵销,分别作为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列示。第二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

(一)确认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1)确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依据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在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时,首先判断所有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是否集体控制该安排,如果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必须一致行动才能决定某项安排的相关活动,则认为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集体控制该安排。其次再判断该安排相关活动的决策是否必须经过这些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组合能够集体控制某项安排的,不构成共同控制。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时,不考虑享有的保护性权利。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考虑投资方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股份以及投资方及其他方持有的当期可执行潜在表决权在假定转换为对被投资方单位的股权后产生的影响,包括被投资单位发行的当期可转换的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影响。

当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含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

(二)初始计量

1、企业合并中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确定为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则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若非货币资产交换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则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4)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所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确定其入账价值,并将所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1、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2、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追加或收回投资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3、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为:

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

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公司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公司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公司不一致的,应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公司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公司的部分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公司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全额确认。

4、追加投资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在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5、处置投资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改按公允价值计量,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6、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判断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应当按照本核算制度中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性房地产

(一)定义及确认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能够单独计量和

出售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包括: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已出租的建筑物。

(二)初始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1、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2、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3、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后续计量

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对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减累计减值及净残值后按直线法,按估计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建筑物的后续计量,按照本核算制度中同类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执行;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按照本核算制度中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本核算制度中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处置

1、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2、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

(一)确认

1、有形资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确认为固定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但不包括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3)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4)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3、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上述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二)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1、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2、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本核算制度“借款费用”中的相关规定确定。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认为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3、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明显不公允的除外。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本核算制度“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租赁”中的相关规定确定。

(三)后续计量

1、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提取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2、公司对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外的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3、按照公司统一确定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年限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公司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的改变属于会计估计变更,需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执行。

4、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包括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

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按资产处置程序报批后扣除;不符合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条件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在发生时应当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与存货的生产和加工相关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按照存货成本确定原则进行处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专设的销售机构等发生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

5、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当按照本核算制度中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固定资产分类

公司的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其他。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残值率、年折旧率如下:

类别折旧年限(年)残值率(%)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10-4039.70—2.43
机器设备4-20324.25—4.85
电子设备4-5324.25—19.40
运输设备8312.13
其他设备4-5324.25—19.40

(五)处置

“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在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或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时,应当予以终止确认。公司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程

(一)成本计量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具体按下列方法确定:

1、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支出计价。 2、出包工程,按照合理估计的发包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结算的进度款计价,工程完成时,按照合同规定补付的工程款调整在建工程成本。 3、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支出计价。

4、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本核算制度中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5、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计入工程成本;试车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坏的,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净损失,计入施工工程成本;盘盈的工程物资或处置净收益冲减施工工程成本。

上述事项涉及增值税的,应结转相应的增值税额。

(二)转出

在建工程项目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包括建筑费用、机器设备原价、其他为使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以及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为该项目专门借款所发生的

借款费用及占用的一般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公司在工程安装或建设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所建造的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标准如下:

类别结转固定资产的标准
房屋、建筑物实际开始使用/完工验收孰早
机器设备实际开始使用/完成安装并验收孰早

(三)减值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按本核算制度中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 借款费用

(一)确认

借款费用,是指公司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

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财务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借款费用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开始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二)计量

1、资本化期间

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2、资本化金额计算方法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2)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3、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4、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

5、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6、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7、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如果中断是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8、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9、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

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的,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公司的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采矿权、勘探开发成本等,以实际成本或公允价值(若通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增加)进行初始计量。

1、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作为无形资产成本,在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3、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本核算制度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企业合并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1、每年年度终了,公司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并按会计估计变更进行处理。

2、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公司在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重新复核后仍为不确定的,于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

3、无形资产的摊销

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公司在取得时确定其使用寿命,在使用寿命内采用直线法系统合理摊销,摊销金额按受益项目计入当期损益。具体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

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或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估计情况:

项 目预计使用寿命依据
土地使用权40-70年法定使用权
采矿权矿区开采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计算机软件2-10年参考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确定使用寿命
专利权和专业技术-参考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确定使用寿命

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估计其使用寿命并在预计使用年限内系统合理摊销。

4、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按本核算制度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研发支出的归集范围及相关会计处理方法

1、研发支出归集范围

公司将与开展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归集为研发支出,包括研发人员职工薪酬、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临床技术服务费、其他费用等。

2、划分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具体标准

(1)公司将为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的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活动作为研究阶段,无形资产研究阶段的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在公司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后再进行的开发活动作为开发阶段。

3、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的具体条件

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够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公司生物制药业务有关研究与开发支出的实施政策为:

对于1类创新型疫苗,其研发投入均计入研发费用,不予资本化。

对于2类改良型疫苗和3类境内或境外已上市的疫苗,公司以实质开展Ⅲ期临床试验时作为进入开发阶段的时点,并将之后发生的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进行资本化处理。

(四)处置和报废

1、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第二十六条 租赁

(一)确认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二)租赁的识别

在合同开始日,公司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公司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合同中同时包含多项单独租赁的,公司将合同予以分拆,并分别各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已识别资产的权利构成合同中的一项单独租赁:

承租人可从单独使用该资产或将其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该资产与合同中的其他资产不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

(三)公司作为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将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且不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认定为短期租赁;将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认定为低价值资产租赁。公司转租或预期转租租赁资产的,原租赁不认定为低价值资产租赁。

对于所有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公司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赁

付款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除上述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1、使用权资产

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

在租赁期开始日,使用权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

(1)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2)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3)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4)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公司按照预计负债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对该成本进行确认和计量。前述成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将计入存货成本。

使用权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计提。对于能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资产预计剩余使用寿命内,根据使用权资产类别和预计净残值率确定折旧率;对于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根据使用权资产类别确定折旧率。

2、租赁负债

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租赁付款额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2)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3)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

(4)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

(5)根据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

计算租赁付款额现值时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采用公司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各个期间内按照确认租赁付款额现值的折现率确认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于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租赁期开始日后,当实质固定付款额发生变动、担保余值预计的应付金额发生变化、用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发生变动、购买选择权、续租选择权或终止选择权的评估结果或实际行权情况发生变化时,公司按照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四)公司作为出租人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租赁开始日,公司将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划分为融资租赁,除此之外的均为经营租赁。

1、经营租赁

公司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予以资本化并按照与租金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取得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融资租赁

在租赁开始日,公司按照租赁投资净额(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在租赁期的各个期间,公司按照租赁内含利率计算并确认利息收入。

公司取得的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五)租赁变更的会计处理

1、租赁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

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将该租赁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该租赁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

2、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

(1)公司作为承租人

在租赁变更生效日,公司重新确定租赁期,并采用修订后的折现率对变更后的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以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在计算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采用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的,采用租赁变更生效日的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就上述租赁负债调整的影响,区分以下情形进行会计处理: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租赁变更,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2)公司作为出租人

经营租赁发生变更的,公司自变更生效日起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与变更前租赁有关的预收或应收租赁收款额视为新租赁的收款额。

融资租赁的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公司分别下列情形对变更后的租赁进行处理:如果租赁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经营租赁的,公司自租赁变更生效日开始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并以租赁变更生效日前的租赁投资净额作为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租赁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融资租赁的,公司按照关于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七条 资产减值

(一)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二)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依据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当存在下列迹象时,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1、 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2、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6、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7、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三)资产减值准备的确定方法

1、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等(存货、按公允价值模式计

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递延所得税资产、金融资产除外)的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时,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2、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一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3、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商誉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首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然后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如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4、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四)资产组的确定依据

资产组是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资产组由创造现金流入相关的资产组成,并考虑公司管理经营活动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公司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公司长期待摊费用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第二十九条 职工薪酬

(一)定义及分类

职工薪酬,是指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

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公司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二)确认和计量

1、短期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1)职工基本薪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公司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2)职工福利费

公司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3)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公司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4)短期带薪缺勤

公司在职工提供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公司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

(5)短期利润分享计划

利润分享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确认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

A.因过去事项导致现在具有支付职工薪酬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

B.因利润分享计划所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

2、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1)设定提存计划

公司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根据设定提存计划,预期不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支付全部应缴存金额的,公司参照相应的折现率(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提存计划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将全部应缴存金额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2)设定受益计划

A.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采用无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设对有关人口统计变量和财务变量等做出估计,计量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并确定相关义务的归属期间。公司按照相应的折现率(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将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予以折现,以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B.确认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设定受益计划存在资产的,公司将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公允价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确认为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盈余的,公司以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和资产上限两项的孰低者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C.确定应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的金额服务成本,包括当期服务成本、过去服务成本和结算利得或损失。其中,除了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当期服务成本之外,其他服务成本均计入当期损益。

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包括计划资产的利息收益、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利息费用以及资产上限影响的利息,均计入当期损益。

D.确定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包括:

(a)精算利得或损失,即由于精算假设和经验调整导致之前所计量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或减少;

(b)计划资产回报,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

(c)资产上限影响的变动,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

上述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但公司可以在权益范围内转移这些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金额。

3、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

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1)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

(2)企业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参照相应的折现率(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将辞退福利金额予以折现,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4、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1)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

公司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将全部应缴存金额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2)符合设定受益计划条件的

在报告期末,公司将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

A.服务成本;

B.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

C.重新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

为简化相关会计处理,上述项目的总净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第三十条 预计负债

(一)预计负债的确认标准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公司将其确认为预计负债:

(1)该义务是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

(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预计负债的计量方法

预计负债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并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股份支付

(一)定义及确认

股份支付,是指公司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二)分类

股份支付分为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公司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公司为获取服务以自身的股份或自身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

(三)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1、对于授予职工的股份,其公允价值按公司股份的市场价格计量,同时考虑授予股份所依据的条款和条件(不包括市场条件之外的可行权条件)进行调整。

2、对于授予职工的股票期权,在许多情况下难以获得其市场价格。如果不存在条款和条件相似的交易期权,公司选择适用的期权定价模型估计所授予的期权的公允价值。

(四)确认可行权权益工具最佳估计的依据

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职工人数变动等后续信息作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以作出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最佳估计。

(五)股份支付计划实施的会计处理

1、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以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在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将其变动计入损益。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2、以权益工具结算的股份支付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

为基础,按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六)股份支付计划修改的会计处理

公司对股份支付计划进行修改时,若修改增加了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按照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相应地确认取得服务的增加;若修改增加了所授予权益工具的数量,则将增加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相应地确认为取得服务的增加。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是指修改前后的权益工具在修改日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若修改减少了股份支付公允价值总额或采用了其他不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股份支付计划的条款和条件,则仍继续对取得的服务进行会计处理,视同该变更从未发生,除非公司取消了部分或全部已授予的权益工具。

(七)股份支付计划终止的会计处理

如果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或结算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公司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在取消或结算时支付给职工的所有款项均作为权益的回购处理,回购支付的金额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费用。

公司如果回购职工已可行权的权益工具,冲减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回购支付的款项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二条 所有者权益

(一)实收资本(或股本)

公司收到投资者出资应当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实收资本(股本)。

1、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当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其在该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

3、投资者投入的外币,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与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4、实收资本(或股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1)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批准增资的。

(2)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

5、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增加

股本,减少未分配利润。

(二)资本公积

1、公司收到投资者出资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计入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应当冲减发行溢价。

2、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科目,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3、投资性房地产、相关金融工具等公允价价值变动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利得和损失,在资产处置时转出或资产的寿命年限内分期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4、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可以用资本公积中的资本(股本)溢价部分转增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企业的亏损。

(三)盈余公积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法定盈余公积。企业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存在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述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盈余公积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增资本。

3、法定盈余公积转为实收资本(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四)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反映企业历年来累计利润未分配的余额或累计亏损额。

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末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按当期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10%提取,当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3、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三十三条 收入

(一)定义

收入是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股东权益增加且与股东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公司业务收入主要包括供应链服务(贸易)收入、生物制药收入、能源开发收入和其他收入;本公司收入主要来自于商品销售业务,本公司与客户之间的销售商品合同包含转让商品的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二)收入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

1、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在确定合同交易价格时,如果存在可变对价,公司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并以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计入交易价格。合同中如果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公司将根据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对于控制权转移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未超过一年的,公司不考虑其中的融资成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1)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公司按照投入法(或产出法)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公司会考虑下列迹象:

(1)公司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公司已将该商品的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4)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2、销售退回条款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与其有权取得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即应收退货成本,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每一资产负债表日,公司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并对上述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计量。

3、质保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等,公司为所销售的商品等提供质量保证。对于为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的保证类质量保证,按照本核算制度“或有事项”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为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服务的服务类质量保证,公司将其作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提供商品和服务类质量保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部分交易价格分摊至服务类质量保证,并在客户取得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服务时,公司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公司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

4、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对于公司自第三方取得贸易类商品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即公司在向客户转让贸易类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因此公司是主要责任人,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公司为代理人,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5、应付客户对价

合同中存在应付客户对价的,除非该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公司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

6、客户未行使的合同权利

公司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或服务款项的,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当公司预收款项无需退回,且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时,公司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公司只有在客户要求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将上述负债的相关余额转为收入。

(三)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1、商品销售合同

内销产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客户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已经收回货款或取得了收款凭证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已转移;

外销产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报关、取得提单,或已将产品交付给客户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已经收回货款或取得了收款凭证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已转移。

2、提供服务合同

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提供服务合同包含房屋租赁和物业服务等履约义务,由于公司履约的同时客户即取得并消耗本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公司将其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在服务提供期间平均分摊确认。

(四)列报和披露

1、合同资产及合同负债

公司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有权收取的对价(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列示为合同资产。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义务列示为合同负债。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以净额列示,净额为借方余额的,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

项目中列示;净额为贷方余额的,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相互抵销。

2、合同成本

合同成本分为合同履约成本与合同取得成本。公司为履行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1)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2)该成本增加了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但是对于合同取得成本摊销期限未超过一年的,公司将其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的差额的,公司将对于超出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并进一步考虑是否应计提亏损合同有关的预计负债:

(1)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

(2)为转让该相关商品或服务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上述资产减值准备后续发生转回的,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履约成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在“存货”项目中列示,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

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取得成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

第三十四条 政府补助

(一)定义及分类

政府补助,是指公司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

为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公司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公司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收入准则。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二)确认条件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

1、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2、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三)计量

1、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2、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3、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4、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用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2)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5、与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与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

6、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公司提供贷款的,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公司,公司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7、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时,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

产账面价值;存在相关递延收益余额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五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公司通常根据资产与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额确认和计量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公司不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其对所得税的影响额按预计转回期间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并将该影响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以公司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或事项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额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1)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2)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公司对与子公司、联营公司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其对所得税的影响额(才能)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1)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

(2)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予以转回。

(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公司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按预计转回期间的所得税税率计量对所得税的影响,并将该影响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但下列情况的除外:

1、因下列交易或事项中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1)商誉的初始确认;

(2)具有以下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该交易不是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2、公司对与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其对所得税的影响额一般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的除外:

(1)公司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2)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三)特定交易或事项所涉及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确认

1、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通常调整企业合并中所确认的商誉。

2、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项目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计入所有者权益。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包括: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等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或对前期(重要)会计差错更正差异追溯重述法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同时包含负债成份及权益成份的混合金融工具在初始确认时计入所有者权益等。

3、可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

(1)公司自身经营产生的可弥补亏损以及税款抵减

可抵扣亏损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的亏损。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在预计可利用可弥补亏损或税款抵减的未来期间内很可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以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当期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2)因企业合并而形成的可弥补的被合并企业的未弥补亏损

在企业合并中,公司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不予以确认。购买日后12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

分确认为当期损益;除上述情况以外,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4、合并抵销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5、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成本费用的期间内,本公司根据会计期末取得信息估计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确定其计税基础及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其中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超过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的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成本费用,超过部分的所得税影响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三十六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一)定义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公司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指公司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

(二)确认

1、应当分别按照下列原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换入资产进行确认,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

对于换入资产,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

对于换出资产,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与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点存在不一致的,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换入资产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换出资产尚未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在确认换入资产的同时将交付换出资产的义务确认为一项负债。换入资产尚未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换出资产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在终止确认换出资产的同时将取得换入资产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1)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2)使用换入资产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继续使用换出资产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于换入资产,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对于换出资产,应当在终止确认时,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对于换入资产,应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对于换出资产,应当在终止确认时,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未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对于换入资产,公司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对于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不确认损益。

4、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补价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应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收到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5、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不确认损益。

(2)收到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不确认损益。

6、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如果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则在初始确认换入资产成本时,需要将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涉及补价的,加上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或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在各项换入资产之间进行分摊,该分摊应基于各项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扣除金融资产)。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

(2)如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将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涉及补价的,加上支付补价的账面价值或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分摊之各项换入资产,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可以基于各项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分摊。

7、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出多项资产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如果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对于同时换出的多项资产,将各项换出资产

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

(2)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对于同时换出的多项资产,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均不确认损益。

第三十七条 债务重组

(一)定义及方式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

1、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2、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3、除1、2以外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如调整债

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

4、以上方式的组合。

各子公司发生债务重组业务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上级单位批准。

(二)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1、以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在相关资产和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的,债务人应当在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修改其他条款方式的,债务人应当以本核算制度“金融工具”的相关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务。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按前述2、3项的规定确认和计量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三)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1、以资产清偿债务或者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在相关资产符合其定义和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

2、以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以成本计量:

存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当前位置和状态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成本。

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

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

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

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其他成本。

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税金等其他成本。

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导致债权人将债权转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债权人应按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放弃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修改其他债务条款方式的,债权人应当按照本核算制度“金融工具”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权。

5、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首先按照本核算制度第十三条金融工具的规定确认和计量受让的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然后按照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扣除受让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确认金额后的净额进行分配,并以此为基础按照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分别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八条 会计政策变更

(一)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二)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三)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会计估计变更

(一)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的情况主要有: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

(二)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

(三)对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四)难以对某项变更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第四十条 前期差错更正

(一)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

1、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2、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二)前期差错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三)公司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对于不重要且非故意造成的前期差错,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四)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五)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第四十一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一)定义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

(二)分类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

公司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2)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

(3)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4)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

2、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

公司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承诺。

(2)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价格、税收政策、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

(3)资产负债表日后因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

(4)资产负债表日后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其他巨额举债。

(5)资产负债表日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6)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巨额亏损。

(7)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的,不应当在持续经营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处理

1、公司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2、公司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不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但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无法做出估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四十二条 终止经营

(一)定义

终止经营,是指公司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且该组成部分已经处置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1)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

(2)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的一项相关联计划的一部分;

(3)该组成部分是专为转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二)终止经营的列示

公司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对于当期列报的终止经营,公司在当期财务报表中,将原来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的信息重新作为可比会计期间的终止经营损益列报。终止经营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公司在当期财务报表中,将原来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的信息重新作为可比会计期间的持续经营损益列报。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合并

(一)定义及分类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

(二)合并日或购买日的确定

1、企业应当在合并日或购买日确认因企业合并取得的资产、负债。

2、合并日(购买日),是指合并方(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即被合并方(被购买方)的净资产或生产经营决策的控制权转移给合并方(购买方)的日期。

3、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通常可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

(1)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通过;

(2)企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批准;

(3)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4)合并方或购买方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

(5)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

(三)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处理

1、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在合并日按取得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

在被合并方是最终控制方以前年度从第三方收购来的情况下,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起,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应以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誉)在最终控制方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的,合并方在合并日应当按照本企业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按照本核算制度规定确认。

3、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4、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5、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合并方的各项资产、负债,应当按其账面价值计量。因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按照本核算制度规定进行调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计量。

合并利润表应当包括参与合并各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所发生的收入、费用和利润。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包括参与合并各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的现金流量。

(四)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处理

1、购买方应当区别下列情况确定合并成本:

(1)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2)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3)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4)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2、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按照下述4、的规定确认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

(1)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

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

(2)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4、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是指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

(1)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不仅限于被购买方原已确认的资产),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2)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或有负债以外的其他各项负债,履行有关的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3)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或有负债,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预计负债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或有负债在初始确认后,应当按照本核算制度中或有事项相关规定应予确认的金额,与初始确认金额减去按照本核算制度中收入有关规

定确认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两者孰高进行后续计量。

5、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设置备查簿,记录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以购买日确定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6、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因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或企业合并成本只能暂时确定的,购买方应当以所确定的暂时价值为基础对企业合并进行确认和计量。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对确认的暂时价值进行调整的,视为在购买日确认和计量。

7、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购买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因企业合并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应当以公允价值列示。

第四十四条 关联方披露

(一)关联方定义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11、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12、企业的合营企业与企业的其他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以上联营企业包括联营企业及其子公司,合营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及其子公司。

(二)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担保;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6、租赁;

7、代理;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许可协议;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1、公司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

(1)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

(2)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

(3)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2、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3、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

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4、公司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第三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依据财政部会计准则及其相关应用指南、解释进行编写制定,如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各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公司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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