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辽宁成大: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报告的编制与披露,保证财务报告的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财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第三条 编制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关注如下风险:编制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可能导致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和声誉受损。对外提供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关注如下风险: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造成决策失误,干扰市场秩序。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但不包括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自行独立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财务报告的合法合规性及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第六条 公司财务会计部是合并财务报告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

收集并汇总有关会计信息;制定财务报告编制方案;审核子公司的财务报告;编制年度、半年度、季度合并财务报告及月度合并会计报表等。子公司财务会计部按照公司的编制要求完成本公司的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第七条 参与财务报告编制的子公司、各部门要及时提供编制财务报告所需的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编制准备及授权审批第八条 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明确财务报告的编制方法(包括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合并方法、范围与原则等)、财务报告编制程序、职责分工(包括牵头部门与相关配合部门的分工与责任等)、编报时间

安排等相关内容。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核批准后,下发子公司执行。子公司参照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的要求编制子公司具体财务报告编制方案。编制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制订编制方案。第九条 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拟订公司范围内统一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施行,子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事项。

对于涉及变更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的事项,子公司应及时报送公司财务会计部审核,由公司财务会计部拟订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方案,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核,由公司审计委员会复审通过后,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执行。第十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将重大事项产生的原因、涉及的金额、拟定的会计处理方案及对财务报告产生的影响形成汇报材料,上报公司审批。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于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组织财务和相关部门进行年度资产清查工作。子公司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差异,应当分析原因,取得合法证据,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公司审批权限审批后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章 财务报告编制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在日常定期核对信息的基础上完成对账、调账、差错更正等业务,并依照公司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报告期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应完整计入所属的会计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财务报告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进行取舍。

第十四条 出具报告前,重点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校验:

(一)会计报表项目之间的数据勾稽及逻辑关系;

(二)会计报表本期与上期相关数据的衔接关系;

(三)会计报表主表与附表之间的平衡及勾稽关系;

(四)财务报表总体列报的恰当性;

(五)关注财务信息披露和经营信息间的衔接印证,核实报表项目变化、关键财务指标等财务信息是否已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

第十五条 在出具年度财务报告及半年度财务报告时,应同时编制会计报表

附注,对反映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第十六条 子公司的财务报告经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审核后上报,季度、半年及年度财务报告需经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报公司财务会计部。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部收集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审核,进而编制合并财务报告。合并财务报告需由公司财务会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长审核并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子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公司合并财务报告在对外提供前均需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由各级负责人逐级把关,主要包括: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对财务报告的准确性进行审核;财务总监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董事长对财务报告的整体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五章 财务报告的报送与披露

第十九条 子公司应按公司统一规定的时间、方式及内容上报财务报告。具体规定详见定期报告通知。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需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对外提供。年度财务报告由公司统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合并范围内所有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要与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就其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及时进行沟通,对于重大调整事项应上报公司财务会计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或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审计报告前,应与其沟通。同时审计委员会对本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行评价,提出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意见。审议、评价及选聘意见应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合并财务报告需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后对外提供;公司合并财务报告应与审计报告一同披露。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

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将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及时整理归档。子公司应于季度、半年度财务报告报出后及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将季度、半年度财务报告扫描件及年度审计报告扫描件上报公司财务会计部归档。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子公司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