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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成大: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规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角度进行思考判断,并且形成讨论意见。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职责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除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送达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会议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八条 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全体独立董事认可的其他方式发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传真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

当明确、清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书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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