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股有限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仔细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经审慎分析,对公司2021年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参股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提交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中关于对外投资和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涉及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投资行为,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做出的决定,此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参股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黎万俊 蒋青云 刘家朋
2021 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