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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富达:宁波富达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7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十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报请下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公司拟对《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1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以及属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例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2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序号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
3第一百二十条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二十条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第二百零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二百零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5第二百一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二百一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还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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