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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工新: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5

公告编号:2021-052证券代码:400100 证券简称:退市工新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新增诉讼涉案金额:52,672,194.11元及诉讼费用等。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对本次已披露有进展的诉讼案件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了负债、计提了预计负债及相关费用,本次新增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具体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的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2021)黑01民初405号《举证通知书》、79名投资者《民事起诉状》、(2021)黑01执1412号《执行通知书》、(2021)黑01执1685号《执行通知书》、(2021)黑01执1401号《执行通知书》、(2021)黑01执1547号《执行通知书》、(2021)黑01执1548号《执行通知书》、(2021)黑01执1549号《执行通知书》、(2021)黑01执恢290号《通知》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法”)(2021)黑民终176号《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新增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2021)黑01民初405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长融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融信”)

被告一:工大高新

被告二: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

被告三:宁波兴远联融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一分别于2018年5月7日、2018年5月10日、2018年5月15日作为出票人、承兑人向被告二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5张,被告二于当日向被告三转让背书上述5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其后,被告三向原告质押背书上述5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完成了登记。汇票到期日分别为2018年10月31日、2018年11月6日、2018年11月8日、2018年l1月13日、2018年11月15日,票据总金额为人民币2,647万元。上述汇票到期后,长融信因票据纠纷向哈中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长融信撤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1年1月1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近日长融信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再次向哈中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依法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金额共计人民币26,47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暂计2,585,902.56元(自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之次日起计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自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之次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计算,现暂计至起诉日2021年3月18日),票据金额、逾期利息暂合计人民币29,055,902.56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如有)、担保费(如有)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投资者诉工大高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共79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共计79名投资者

被告:工大高新

2、案件基本情况

工大高新于2018年7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黑调查字[2018]25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工大高新于2020年10月23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2号),黑龙江证监局认定工大高新存在违法事实,79名投资者据此向哈中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求

79名投资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等合计23,616,291.55元及诉讼费用。

二、已披露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2021)黑01执1412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国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脉装饰”)

被执行人:哈尔滨红博物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博物产”,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8月22日,国脉装饰与红博物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国脉装饰对红博物产位于哈尔滨市红旗大街与黄河路交汇处的红博二期商场精装修工程(12、13标段)进行施工,2016年1月10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增加了施工范围。全部工程于2016年8月10日前移交给红博物产使用。2020年4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国脉装饰向哈中院提起诉讼,哈中院经审理后作出了(2020)黑01民初510号《民事调解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12月3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02)。

3、案件进展情况

红博物产于近日收到哈中院(2021)黑01执1412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1)履行哈中院作出的(2020)黑01民初510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2)支付本案执行费及迟延履行金。

(二)(2021)黑01执1685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典当”)

被执行人一:工大高新

被执行人二: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被执行人三:工大集团被执行人四:上海程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程达”)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26日,金丰典当与工大高新签订了《典当合同》。合同约定,工大高新以上海程达持有的天津兴远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30%的股权(认缴出资额3,000万元)作为当物,向金丰典当申请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质押典当贷款。工大高总、工大集团出具了担保函,为工大高新的上述典当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合同等文件签订后,金丰典当与工大高新签订当票1份,当金1,000万元。当票签订后,金丰典当以银行汇票的方式发放了当金700万元。典当期满后,因工大高新未偿还当金,金丰典当向哈中院提起诉讼,哈中院经审理后作出了(2020)黑01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1年3月26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哈中院(2021)黑01执1685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立即履行(2020)黑01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三)(2021)黑01执1401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沈阳新众恒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众恒公司”)

被执行人一:哈尔滨千年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年科技公司”)

被执行人二:红博物产

2、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9月1日,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红博商贸城(以下简称“红博商贸城”)与千年科技公司签订红博会展购物公园弱电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日,千年科技公司与新众恒公司签订合同,将上述案涉工程承包给新众恒公司施工。2014年5月2日,红博商贸城与红博物产签订《红

公告编号:2021-052博会展购物公园弱电工程补充协议书》,约定将原发包人红博商贸城变更为现发包人红博物产,竣工日期由原2013年11月30日变更为2015年5月31日。2015年11月10日前案涉工程交付使用。2020年5月,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新众恒公司向哈中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哈中院主持调解并作出了(2020)黑01民初521号《民事调解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12月3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02)。

3、案件进展情况

红博物产于近日收到哈中院(2021)黑01执1401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1)履行哈中院(2020)黑 01民初 521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承担本案执行费。

(四)(2021)黑01执1547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天津分行”)

被执行人一: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为公司原子公司)

被执行人二:工大高新

被执行人三:彭海帆

被执行人四:田坤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2月9日,汉柏科技将其在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教仪”)的应收账款1,569.60万元转让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并申请融资。2018年2月11日,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汉柏科技发放1,200.00万元融资款,到期日为2018年8月1日。2018年5月,因汉柏科技部分债务逾期,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宣布融资提前到期并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此案件转入哈中院审理。哈中院经审理后作出(2019)黑01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5月6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1)。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哈中院(2021)黑01执1547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汉柏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浦发银行天津分行融资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罚息(以1200万元为基数,利息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按年利率5.22%计算,罚息自2018年8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

(2)被告彭海帆、田坤、工大高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93,800元,由被告汉柏科技、彭海帆、田坤、工大高新负担。原告浦发银行天津分行预交案件受理费115,976.02元,应当退还22,176.02元。

(五)(2021)黑01执1548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天津分行

被执行人一:汉柏科技

被执行人二:工大高新

被执行人三:彭海帆

被执行人四:田坤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2月8日,汉柏科技将其在中教仪的应收账款59,229,200元转让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并申请融资,同日,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汉柏科技发放3,900万元融资款,到期日为2018年8月1日,工大高新、彭海帆、田坤对汉柏科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5月,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宣布融资提前到期并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此案件转入哈中院审理,案件审理中浦发银行天津分行撤回对中教仪的起诉和诉请。哈中院经审理后作出(2019)黑01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1月1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哈中院(2021)黑01执1548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公告编号:2021-052如下:

(1)履行哈中院(2019)黑01民初1029号判决书已确定的义务;

(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承担本案执行费。

(六)(2021)黑01执1549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天津分行被执行人一:汉柏科技被执行人二:工大高新被执行人三:彭海帆被执行人四:田坤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14日,汉柏科技将其在中教仪的应收账款3,925.19万元转让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并申请融资。同日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汉柏科技发放3,000.00万元融资款,到期日为2018年6月10日,工大高新、彭海帆、田坤对汉柏科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5月,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宣布融资提前到期并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此案件转入哈中院审理,哈中院经审理后作出(2019)黑01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5月6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1)。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哈中院(2021)黑01执1549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1)履行哈中院(2019)黑01民初1033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2)支付本案执行费及迟延履行金。

(七)(2021)黑民终176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浦发银行天津分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教仪

原审被告:汉柏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2原审被告:工大高新原审被告:彭海帆原审被告:田坤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9月12日,汉柏科技将其在中教仪的应收账款57,196,196元转让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并申请融资。同日,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汉柏科技发放3,400万元融资款,到期日为2018年3月7日。工大高新、彭海帆、田坤对汉柏科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5月,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宣布融资提前到期并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此案件转入哈中院。哈中院经审理后作出(2019)黑01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1月1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

3、案件进展情况

浦发银行天津分行不服哈中院(2019)黑01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向省高法提起上诉。公司于近日收到省高法(2021)黑民终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7,780.98元,由上诉人浦发银行天津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八)(2021)黑01执恢290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大连银行上海分行”)

被执行人一:工大集团

被执行人二:黑龙江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乳集团”)

被执行人三:唐山渤海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渤海石油”)

被执行人四:工大高总

被执行人五:工大高新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8月1日,工大集团、黑乳集团、渤海石油与大连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委托贷款金额为7.8亿元,期限24个月。工大高新、工大高总为上述贷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6月25日,大连银行上海分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于2018年7月2日起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8)苏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8年11月27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46)。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哈中院(2021)黑01执恢 290号《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1)本院将对被执行人工大集团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颐园街2号A1栋-5-33 层房产进行评估、拍卖;

(2)对上述房产被执行人能否与申请执行人共同协商议价,或共同确定评估机构,请5日内予以答复;

(3)因涉案资产价值较大,上述五公司应委托执行代理人,以便及时履行义务、主张权利。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已披露有进展的诉讼案件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了负债、计提了预计负债及相关费用,本次新增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具体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的审计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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