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关于收购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本次收购子公司——洛阳金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金鼎”)49%股权,是基于当前公司聚焦主业发展,优化资产结构所作出的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需要;
二、本次收购子公司洛阳金鼎49%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洛阳金鼎49%股权的交易价格是经过双方协商协商确定,其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同意将议案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金顶独立董事关于收购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 民 贺志勇 夏启斌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