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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魏志华、张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公告日期:2021-06-25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魏志华、张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1-06-25 来源: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魏志华、张军: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的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发行股份收购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海派”)审计项目(报告文书:大华审字(2015)005683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重要客户保持职业怀疑,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识别关联方
  一是你们未对智慧海派2014年前五大客户中的唯一境外客户保持合理职业怀疑,未履行必要的关联关系核查程序。二是智慧海派重要客户的249份出口报关单中,均备注由上述境外客户委托仓储等异常内容,你们未保持合理怀疑,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未审慎核查重要供应商及客户的相关业务,未对函证程序保持控制
  一是未对购销合同存在的明显异常保持职业怀疑,也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智慧海派2014年第一大供应商同时是智慧海派第二大客户的原料供应商。购销合同、进出口报关单显示,智慧海派与上述两家公司购销的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及申报日期完全一致,你们未合理关注到上述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也未采取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二是未对函证程序保持控制。工作底稿中,未见收发函统计表,16份询证函回函快递单未保留。上述第二大客户、境外客户等8家客户及第一大供应商等8家供应商的询证函回函地址均显示由智慧海派全资子公司办公地址寄回。你们未合理关注到上述异常情况,未合理评价函证的有效性,也未采取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导致你们未发现智慧海派通过上述重要客户、重要供应商进行空转贸易以虚构业务的情况。该业务影响智慧海派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收入49,089.28万元,占该期间备考合并财务报表收入的3.50%。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9号)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9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同时抄送证监会会计部。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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