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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药股份: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600664 证券简称:哈药股份 编号:临2024-022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注销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注销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注销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具体回购注销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第一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剩余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未满足考核要求,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条件、第一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条件、剩余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公司决定回购注销激励对象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203.76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67.01万股,回购价格为1.36元/股与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之和;第一次预留授予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4.75万股,回购价格为1.72元/股与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之和;剩余预留授予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2万股,回购价格为1.61元/股与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之和。

另外,首次授予部分1名激励对象因担任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职工监事,公司

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25万股,回购价格为1.36元/股与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之和。首次授予部分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及1名激励对象已通过第九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但未办理回购注销,公司决定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为33.9万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1.36元/股。第一次预留授予部分离职的激励对象2名,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为4.5万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1.72元/股。剩余预留授予部分离职的激励对象3名,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为32.5万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1.61元/股。

综上,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276.91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2,521,278,976股减少至2,518,509,876股,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由2,521,278,976元减少至2,518,509,876元。公司将于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方式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大道7号

2、申报时间: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6月9日,9:30-11:30;13:30-16:30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马昆宇

4、联系电话:0451-51870077

5、传真号码:0451-51870277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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