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收到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该议案涉及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项。经审阅我们认为其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所作审计实事求是,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杨金才、余玉苗、陆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