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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安:ST中安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09
证券代码:600654证券简称:ST中安公告编号:2021-005
债券代码:136821债券简称:16中安消

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44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银信评估、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32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1名原告起诉公司、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1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银信评估;22名原告起诉公司、招商证券;4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15名原告起诉公司。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被告四:招商证券 被告五:广东华商 被告六:瑞华会计师被告七:上会会计师 被告八:银信评估 被告九:上海财瑞被告十:黄峰 被告十一:邱忠成 被告十二:朱晓东被告十三:殷承良 被告十四:蒋志伟 被告十五:常清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利息损失,合计1,433,490.79元;

(2)其他被告对被告一的上述所负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所有被告承担。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9名自然人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银信评估被告四:黄峰 被告五:邱忠成 被告六:蒋志伟被告七:常清 被告八:殷承良 被告九:朱晓东

被告十:梅惠民 被告十一:招商证券 被告十二: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连带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交易税费、利息,共计1,937,122.77元;

(2)被告二至十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十二被告承担。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银信评估被告四:黄峰 被告五:邱忠成 被告六:朱晓东被告七:殷承良 被告八:常清 被告九:周侠被告十:吴巧民 被告十一:招商证券 被告十二: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损失1,000,000.00元(暂计);

(2)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十二对被告一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十二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6名自然人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黄峰 被告三:邱忠成被告四:朱晓东 被告五:殷承良 被告六:蒋志伟被告七:常清 被告八:中安消技术 被告九:周侠

被告十:吴巧民 被告十一:招商证券 被告十二: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判令全部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因其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其中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利息,合计人民币3,950,971.43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44名自然人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银信评估被告四:招商证券 被告五:瑞华会计师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6,768,539.99元(金额为暂计,最终以法院审计金额为准);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所有诉讼费用。

(六)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2名自然人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招商证券被告四:瑞华会计师诉讼请求:

(1)判令赔偿原告投资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合计人民币10,971,204.15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七)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招商证券 被告三:瑞华会计师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因为证券欺诈行为连带赔偿原告损失4,556,582.58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八)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银信评估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合计231,483.95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九)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2名自然人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招商证券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各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股票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资金利息,合计34,495,093.93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十)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4名自然人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利息共计人民币1,379,441.68元。

(十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5名自然人被告一:公司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被告股票损失970,156.91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交通差旅费及有关费用。

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6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7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详见公告:

2019-046)。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其已受理相关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1,636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654,254,598.96元。

因本次新增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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