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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安:ST中安关于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0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强制执行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120,952,751.7元人民币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法院出具的裁定可能会导致案涉的48,691,587股股份发生变动,并导致中恒汇志股份赠送事宜无法顺利实施,公司将向执行法院提请执行异议之诉,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后续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6月23日,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根据《应诉通知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原告”)诉讼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或“被告”)的合同纠纷案(公告编号:2017-133)。后国金证券撤回了对公司的起诉,并变更了对中恒汇志的诉讼请求(公告编号:2017-169、2017-219)。

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初64号民事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差额补偿款共计120,952,751.7元;

2、被告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

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以15,7648,047.64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2日起计算至2017年10月9日止;以79,852,751.7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3、驳回原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案件执行阶段涉及冻结的48,691,587股股份(以下简称“案涉股份”)为公司与中恒汇志设置的盈利补偿专户中股份,该48,691,587股股份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赠送给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中恒汇志因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持有的股份将不参与该赠送)。为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应补偿股份实施事宜,公司已于2018年12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目前一审判决已作出【(2019)粤03民初600号】,被告已提起上诉,有关本次诉讼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9-010、2020-048、2020-050)。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国金证券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初64号民事判决已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案涉股份。公司认为案涉股份的实际权利人为公司及在册股东,并已作为案外人就(2019)川01执610号之二执行裁定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排除对案涉股份的执行。法院认为,案外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案涉股份被冻结后作出的另一人民法院另案未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本院不予支持。裁定如下:驳回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三、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本次裁定,公司拟向执行法院提请执行异议之诉,以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案件进展对案涉股份的具体影响。如国金证券根据相关裁定对上述48,691,587股股份申请继续强制执行程序,案涉股份存在所有权发生变动的风险,上述股份补偿专门账户中股份的赠送事宜能否实顺利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此外,中恒汇志所持本公司股份已被司法轮候冻结,且解除所持股份冻结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事项暂不会对公司控制权产生影响,暂不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也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鉴于中恒汇志持有的公司股份质押比例较高且已触碰预警平仓线,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后续仍存在因其他诉讼或诉前保全被冻结或被处置的风险。公司将继续关注本案进展情况,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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