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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黄浦:关于对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4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1〕0121号

关于对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

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新黄浦,A股证券代码:600638;

仇瑜峰,时任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陆却非,时任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徐 俊,时任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仇瑜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陆却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徐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查明的事实,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黄浦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签订补充协议事项

2019年10月19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欣龙新干线供应链(上海)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龙新干线)和江苏西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商钢贸,曾用名西本新干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之补充协议》,对2019年3月11日至4月3日期间已签订尚未履行完毕的17份购销合同进行变更,涉及合同金额为5.14亿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1.23%,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就上述签订补充协议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10月31日才在对2019年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补充回复公告中披露了上述控股子公司订立重大合同事项。

二、未及时披露合同履行的重大进展事项

2019年10月31日,公司披露对2019年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补充回复公告。就欣龙新干线与西商钢贸开展贸易业务所形成的5.14亿元预付款事项,公司披露称“2019年10月,欣龙新干线与西商钢贸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解除价值为1.5亿元的购销订单,西商钢贸于2019年10月28日前向欣龙新干线返还预付款5000万元,于2019年12月15日前向欣龙新干线返还预付款1亿元。此外,双方还约定,西商钢贸于2020年1月31日前,向欣龙新干线交付货物价值1亿元的螺纹钢标准仓单,于2020年3月30日前,向欣龙新干线交付货物价值2.64亿元的螺纹钢标准仓单。”

2019年10月28日,欣龙新干线收到西商钢贸返还的预付款5000万元;但西商钢贸未于2019年12月15日前如约返还第二笔1亿元的预付款。关于上述违约情形,2019年12月19日,欣龙新干线、西商钢贸以及上海态一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态一商贸)等

三方签署房产转让协议,约定态一商贸将其持有的位于上海市万源路2289弄的27套动迁安置房相关权益转让给欣龙新干线,房屋价款用于抵减西商钢贸对欣龙新干线的负债。西商钢贸未及时返还预付款,以及相关房产转让抵债事项,构成上述补充协议履行的重大进展变化,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但公司也未及时就上述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1月21日才在预付款事项情况进展的公告中予以披露。

综上,公司未及时披露签订补充协议事项,也未及时披露协议履行的重大进展,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7.5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仇瑜峰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陆却非作为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徐俊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

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仇瑜峰、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陆却非、时任董事会秘书徐俊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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