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03号)核准,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达股份”、“公司”、“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55,687,394股新股,发生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可相应调整本次发行数量。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4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69,337,139.6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3,757,303.22元。2021年7月22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202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申达股份(甲方)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民支行(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丙方)于2021年7月21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前述《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已在上海银行福民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21年7月21日,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存储金额(元) |
1 | 上海银行福民支行 | 03004624927 | 868,277,139.60 |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