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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荒: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诉(仲裁)案件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0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诉(仲裁)案件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7年6月24日发布了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7-027),披露了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锦宸集团”)起诉呼伦贝尔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北大荒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189,914,654.64元人民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4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公告编号:2018-026号)。鑫都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锦宸集团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上诉状》(公告编号:2018-030号)。鑫都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邮寄的《民事判决书》(公告编号:2019-010号)。鑫都公司于2019年5月25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及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编号:2019-035号)。

截止目前,本案件取得新进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本案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鑫都公司于2021年4月18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1)内07执恢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写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恢复本案的执行。责令鑫都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1)给付申请执行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40,572,284.7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1,032,309.22元,其他诉讼费用5,000.00元,申请执行费209,010.00元。

(二)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责令鑫都公司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鑫都公司仅对呼伦贝尔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案件刚进入恢复执行阶段,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金额及会计处理须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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