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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荒: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诉(仲裁)案件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6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诉(仲裁)案件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发布了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9-053),披露了公司诉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宸集团”)、第三人呼伦贝尔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大荒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涉案金额8770万元人民币(接受财产时拍卖保留价)。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内07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支持锦宸集团申请执行位于海拉尔火车站前广场南侧天顺新城三期建设工程9号楼整体、10号楼整体。公司一审胜诉(公告编号:2020-058)。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本案一审被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为:1、请求贵院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公告编号:2020-065)。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我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传票,定于2021年3月2日二审开庭(公告编号:2021-002)。

截止目前,本案件取得新进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本案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内民终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系公司二审胜诉,判决被告锦宸集团不得执行位于海拉尔火车站前广场南侧天顺新城三期建设工程9号楼整体、10号楼整体,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金额及会计处理须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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