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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圣亚:关于对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30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52号───────────────

关于对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圣亚,A股证券代码:600593;

杨子平,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毛 崴,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

褚小斌,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庞 静,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相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相关风险提示、收入扣除等事项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前后披露存在重大不一致

2021年1月30日,公司披露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0年年度实现收入10,202.46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7,278.62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923.84万元。同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预计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并称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1年4月28日、4月29日,公司分别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第二次、第三次提示性公告。2021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1,421.94万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为11,218.22万元,未触发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2021年5月19日、6月1日,公司先后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事项两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新增收入主要来源于企鹅销售,有44只企鹅销售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共计1,876万元,销售的企鹅属于消耗性生物资产,公司具备企鹅分类的相关内部

控制,可以确认为收入。2021年7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再次向公司及年审会计师发出问询函,要求公司及年审会计师于5个交易日内提供充分证据,进一步论证企鹅销售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规定且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关;如未在规定限期提供充分证据,将要求公司扣除企鹅销售所得,并按照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决定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2021年7月13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问询函;年审会计师提交更正后的收入扣除专项意见,明确表示应当扣除企鹅销售相关的收入1,876万元,扣除后公司主营收入金额为8,401万元。因已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自2021年7月22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在业绩预亏及3次风险提示性公告中均称,可能因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低于1亿元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但公司2020年披露年度报告却称相关收入金额未触及退市风险警示,且前述第二次、第三次提示性公告披露时间为年度报告披露前两日。此后,公司股票又因扣除相关销售收入后实际触及规定情形,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在临近年度报告披露时间仍未准确核实并披露相关财务经营情况信息,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收入扣除,对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是否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前后披露内容存在重大不一致,严重误导投资者对公司是否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预期,影响投资者知情权。

(二)公司未按要求披露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2021年7月20日,本所发布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决定自2021年7月22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明确告知公司应当按照规则要求,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此前,本所已于2021年7月14日向公司发出关于营业收入扣除及停牌事宜的工作函,明确告知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要求。但公司拒不履行相关披露义务,截至目前,公司仍未就上述事项进行公告。

(三)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前后披露不一致

2021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公告称,由于2018年度、2019年度确认的经销商代理门票收入与公司营收管理系统中实际验票数量及金额存在差异,对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相关合并及公司财务报表项目进行追溯调整;同时,考虑到近年来自主孵化企鹅并对外输出是公司主营业务之一,公司在2020年1-9月未对生产性生物资产与消耗性生物资产进行准确划分,对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合并及公司财务报表项目进行调整。

公司进行追溯调整后,合计减少2018年度营业收入989.47万元,占调整后营业收入的2.93%;减少2018年度净利润739.43万元,占调整后净利润的16.17%;合计增加2019年度营业收入

75.77万元,占调整后营业收入的0.24%;增加2019年度净利润

56.62万元,占调整后净利润的1.46%;合计增加2020年第一季

度报告营业收入210.22万元,占调整后营业收入的15.92%;增加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净利润15.43万元,占调整后净利润的

0.65%;合计增加2020年半年度报告营业收入210.68万元,占调整后营业收入的8.44%;增加2020年半年度报告净利润的

16.98万元,占调整后净利润的0.32%;合计增加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909.54万元,占调整后营业收入的15.5%;增加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净利润的254.9万元,占调整后净利润的4.15%。此外,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审计报告显示,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对于公司对营业收入进行的上述追溯调整,无法判断门票延期事项是否合理,也无法通过函证等方式确认尚未入馆门票数量,因此无法确认公司追溯调整上述收入差错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并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定期报告反映公司经营、财务情况,是投资者重点关注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但公司上述调整事项导致2018年至2020年前3个季度多期财务报表中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关键科目的列报金额前后披露不一致,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因此被出具保留意见,且对公司2020全年确认的营业收入金额影响较大,可能影响投资者对公司当年是否触及营业收入相关退市风险警示指标的知情权。

(四)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部分董事的异议情况

2021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和董事会决议等公告。其中,时任董事吴健和时任独立董事任健分别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弃权票,明确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但在年度报告“重要提示”部分,公司未按照《证券法》及相关编制规则要求,披露相关董事的异议意见和理由,仅披露为“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定期报告中对部分董事异议情况及理由披露不完整,可能对投资者造成重大误导,且至今仍未整改。

(五)关联交易、董事会决议等多项信息披露不规范

一是2021年3月18日,公司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显示,时任独立董事任健对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计划及授权的议案投反对票,理由为未充分、完整列明相关依据和理由。但公司在同时披露的该事项独立董事意见中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计划及授权事项,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不一致,至今未更正相关信息披露内容。二是2021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暨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称,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大连市政中心)因过去12个月曾为关联法人控制的组织,系公司的关联方。经本所监管问询,公司直至2021年7月16日才披露问询函回复公告,并对预计2021年关联交易的情形作出更正,不再将大连市政中心作为公司2021年的关联方。

(六)信息发布不公平,拒不落实本所监管要求

2021年7月15日晚间,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公告文件中的部分事项缺乏规则依据、不属于应当披露的公告信息,相关内容包括质疑年审会计师出具的更正后的收入扣除意见、不认可本所披露未经公司盖章的上述收入扣除意见、公司可以多渠道维权、建议公司召开专家论证会等。本所已作出监管提醒并反馈审核意见,告知公司相关公告经修改后可正常披露。公司表示,当日不再提交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监事会决议公告。其后,公司仍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未经修改的上述公告文件,相关信息发布不公平且拒不落实监管要求,至今未予整改。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就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披露不准确、前后披露存在重大不一致且未按照规定进行营业收入扣除,未按照规定要求发布退市风险警示公告,2018年至2020年前3个季度定期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前后披露不一致,存在未完整披露部分董事的异议情况、关联交易等信息披露不规范及信息发布不公平等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同时,公司还存在不配合落实披露退市风险警示公告、未按照规定修改信息披露文件等监管要求的违规行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13.3.2条、第13.3.5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杨子平(职务任期自2020年6月29日至今)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毛崴(代行董事会秘书)(副董事长职务任期自2020年6月30日至今、总经理职务任期自2020年9月17日至今、代行董事会秘书职务任期自2021年1月22日至2021年6月27日)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及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褚小斌(职务任期自2021年2月10日至今)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庞静(职务任期自2021年6月28日至今)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中,时任董事长杨子平对公司全部违规事实负有主要责任;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毛崴(代行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相关风险提示、收入扣除事项等事项信息披露违规,未按照规定进行营业收入扣除,未按规定发布退市风险警示公告,任期内相应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前后不一致,未完整披露部分董事异议情况,关联交易、董事会决议等信息披露不规范等违规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财务总监褚小斌对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相关风险提示、收入扣除事项等事项信息披露违规,未按

照规定进行营业收入扣除、任期内相应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前后不一致等违规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庞静对不配合落实发布退市风险警示公告、按规定修改信息披露文件等监管要求、信息发布不公平等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

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提出如下异议理由。

关于第一项违规事项的异议理由:公司进行第三次风险预警时,相关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而公司关于2020年度收入扣除事项前后披露存在差异,系年审会计师对企鹅销售收入能否作为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会计判断的变更导致,公司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披露均及时、准确反映了公司年审会计师的审计结论意见,不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况;从二级市场公司股票价格等角度来看,不存在严重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关于第二项违规事项的异议理由:公司对年审会计师被约谈后未经公司审核临时更改意见不予认可,公司将董事会、监事会意见告知上交所并要求披露,但上交所认为部分董事会、监事会意见内容不属于信息披露事项,告知公司可以在其他渠道发布或删除后披露,但公司董事、监事拒绝删除,因此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未被披露。同时,上交所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对公司股

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明示不用披露收到该决定的公告,并要求公司发布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但公司无法及时重新召开董事会并发布相关公告。此外,2021年7月30日,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第一次触发交易异动,公司于当日发布的异动公告中已提示公司股票自2021年7月22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按照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关于第三项违规事项的异议理由:公司年审会计师认可企鹅销售收入作为营业收入核算并出具了相应的审计报告;门票收入确认调整符合谨慎性原则,具有同行业可比性,年审会计师仅对部分无法通过函证方式确认的收入出具保留意见。公司按照正确的收入确认原则核算2020年营业收入,调整后更有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不会对投资者造成误导或者影响其知情权。

关于第四项违规事项的异议理由:公司已于2021年5月31日在问询函回复公告中详细说明,又分别于2021年6月23日、6月24日提交相关公告但因为需要核实关联方披露情况而被上交所退回。但公司认为,年度报告中关联方信息披露无误,无从更正,因此至今未能发布更正公告。

关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决议等多项信息披露不规范事项的异议理由:一是公司已于2021年3月31日的问询函回复中披露独立董事出具两份不同意见的情况,对其意见进一步核实并更正。而该次意见涉及的担保议案未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再对投资者预期产生影响。二是就关联交易中关联方的更正,公司因为被

上交所要求反复核实关联方披露错误才拖延了相关公告的披露,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修改了相关公告。

关于第六项违规事项的异议理由: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对年审会计师于7月13日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更正)》提出质疑,认为将导致与公司前期判断和披露造成重大不一致。上述意见存在不认可上交所披露及依法维权等表述,上交所认定为不属于应当信息披露的事项,因此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了发布,未违反相关规定,不存在发布不公平、拒不落实监管要求的情形。

此外,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上交所及其监管人员通过向公司年审会计师施压、对公司信息披露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等方式扰乱公司正常经营及信息披露,并错误适用规则以年审会计师专项核查意见为依据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除不认可本次退市风险警示事件中会计师出具的变更报告外,均根据监管要求进行了修订和披露,不存在不配合监管应当从重的情节。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的申辩理由,本所认为不能成立。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披露不准确、前后披露存在重大不一致且未按照规定进行营业收入扣除违规事项,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先后在业绩预亏及3次提示性公告中提示风险称,可能因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

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但在披露第三次退市风险警示公告次日,公司即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称,当年实际财务数据情况与前期提示内容存在重大差异,相关收入金额未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此后,公司股票又因扣除销售收入事项而实际被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是否有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直接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为投资者高度关注。公司理应基于公司实际经营财务情况进行审慎判断,充分提示相关风险。但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特别是在年度报告披露日前后,对公司是否触及退市风险警示的信息披露截然相反,且公司最终因扣除相关销售收入而触及退市风险,本身即说明其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影响投资者形成合理预期。公司提出的从形式和结果方面不存在严重误导投资者的情形不成立。此外,上市公司的会计责任不同于审计机构的审计责任,上市公司不得以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审计意见代替其自身编制财务报告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被动接受审计结果,相关风险提示、收入扣除事项系反映公司年审会计师的审计结论意见,亦不构成免责事由。

关于未按照规定披露退市风险警示公告违规事项:一是《股票上市规则》第13.3.5条等明确要求,公司应当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本所两次发出工作函督促公司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拒绝按照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披露相关公告,违规事实清楚,违规故意明显。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不能以对年审会计师意见不予认可、有关董事会意见未

能被本所同意发布等为借口,拒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提交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况,不能替代其按照规定在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前作出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三是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5条的规定,公司应当不晚于2021年7月21日披露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本所已于2021年7月14日发出工作函明确告知公司发布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对此事应有充分预期。2021年7月20日,本所作出将于7月22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7月20日下午,本所通过监管函件将前述决定发送至公司,并明确告知公司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司有充足时间办理相关信息披露事务。事实上,公司就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事项召开了董事会、监事会,并要求公告相关会议决议,但公司提交披露的公告并非规则要求披露事项,而系不属于信息披露事项的其他内容。在本所监管工作人员告知公司应以公告形式披露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并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发布不属于信息披露事项的其他内容后,公司不仅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反而以此为由拒不披露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监管人员告知无需发布公告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公司2018年至2020年前3个季度定期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前后披露不一致违规事项,公司就企鹅收入、门票收入确认事

项对前期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导致2018年至2021年多期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涉及营业收入、利润等关键科目,且影响收入确认的方法直接涉及公司股票是否触及相关退市风险警示指标,上述信息披露事项影响投资者对公司财务经营信息的预期与判断,违规事实清楚。此外,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无法确认公司追溯调整上述收入差错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并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亦未能提供作出上述追溯调整的充分会计依据,而作出上述重大差错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者对于公司当年是否触及相关退市风险警示指标形成合理预期。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

关于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部分董事的异议情况违规事项:《证券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相关要求,如有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列示相关重要提示,声明该董事无法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说明理由,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公司仅在年度报告中披露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未按要求在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异议情况,违规事实清楚。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已在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中进行详细说明不能替代前期的信息披露义务,更正的年度报告因上交所要求核实

关联方披露情况而被退回,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关于未完整披露部分董事的异议情况、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等事项:一是独立董事就公司对外担保计划及授权的议案投反对票,但公司在独立董事意见中披露其同意该事项,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的违规事实清楚。后续公司在问询函回复中说明、相关议案未获股东大会通过,均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二是对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关联交易公告更正受到监管人员误导的情况,经核查,本所接到信访投诉称,公司错误地将非关联方大连市政中心披露为关联方,监管人员据此发函要求公司进行核实。但公司未能及时就该事项进行核实并披露,并称错误披露关联方仅为笔误。本所监管人员多次与公司沟通要求其核实更正披露,并不存在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监管人员误导、拖延信息披露的情况,相关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信息发布不公平且未按规定修改信息披露文件违规事项:经核实,2021年7月15日晚间,公司提交了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公告。其中,董事会决议公告主要包括4项内容:一是质疑年审会计师出具的更正后的收入扣除意见(包括上述意见未经公司盖章确认),二是不认可上交所披露未经公司盖章的上述收入扣除意见,三是公司可以多渠道维权,四是建议公司召开专家论证会。同时,监事会决议公告对上述董事会决议内容予以确认认可。经本所审核,关于第一项、第二项内容,年审会计师出具的更正后的收入扣除意见,是其对于本所问询的回复,属于应当披露的信息,且现行规则并未要求会计师出具的相关收入扣除意

见须由公司盖章确认。因此,公司不认可上交所披露未经公司盖章的上述收入扣除意见缺乏规则依据。关于第三项、第四项内容,不属于依照规则应当披露的公告信息。形成审核意见后,本所公司监管部门向公司反馈了审核意见,告知公司相关公告经修改后可正常披露,公司当日未再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公告。对于多渠道维权、专家论证等不属于信息披露范围的事项,公司可以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表达诉求和意见,但对于属于本所规则要求应当披露的内容,仍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公平性要求,通过法定渠道进行信息披露,而不应当通过公司微信公众号进行发布,相关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同时,公司长期、多次不配合监管,至今未按照监管要求发布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公告、未整改部分董事异议情况及理由披露不完整的违规行为和未按监管要求修改公告反而通过非法定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公司提出的不存在不配合监管情况的异议理由与事实不符。

关于公司提出的监管人员干涉公司正常经营、阻扰信息披露等异议理由:经核查,公司提出的相关情况并不属实。2019年以来,公司信息披露严重失序,存在多项违规情形。为避免公司随意发布公告、干扰投资者正常的投资决策,本所于2021年2月2日起暂停公司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公司发布的公告须经本所事前登记并做合规性审核,公司合法合规的公告仍可正常发布披露。公司提出的本所对其信息披露内容进行实质审查,是本所依法合规对公司信息披露开展监管工作,并非其所称本所阻挠不让公司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同时,由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

告中披露的营业收入与前期披露存在较大差异且会计处理合规性存疑,本所按照业务规则规定对公司开展问询,先后于2021年4月30日、5月18日、7月6日3次发函就相关收入扣除事项进行问询,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促公司年审会计师依法合规履行职责,并根据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年审会计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扣除公司2020年相关营业收入、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本所采取上述措施,均为依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管理职责、督促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不存在公司所称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此外,公司在听证中补充提供的录音和书面材料不能证明其所称本所监管人员存在对公司及相关年审会计师“监管施压”“监管迫害”等情形,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杨子平、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毛崴(代行董事会秘书)、时任财务总监褚小斌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会秘书庞静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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