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公司股票及致歉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高志勇先生之子高宬晗先生使用高志勇先生的夫人张青女士的证券账户于2021年7月买卖了公司股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实,高宬晗先生使用张青女士的证券账户,于 2021年7月8日买入了公司股票1,500股,2021年7月26日卖出了公司股票1,500股,构成短线交易。具体交易明细如下:
交易日期 | 交易方向 | 交易股数(股) | 交易价格(元/股) | 交易金额(元) |
2021-07-08 | 买入 | 1,500 | 31.49 | 47,235 |
2021-07-26 | 卖出 | 1,500 | 34.64 | 51,960 |
1、2020年3月1日施行的《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据此规定,高宬晗先生使用张青女士证券账户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本次短线交易产生收益 4,725.00元(计算过程:卖出成交金额-买入成交金额),已全数收归公司所有。
2、公司监事高志勇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并就此对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经公司核查,高志勇先生亲属买卖公司股票均为行为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短线交易买卖股票的行为予以通报,要求引以为戒。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相关短线交易所得收益。
4、公司要求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三、致歉声明
高志勇先生及其亲属就本次违规交易行为致歉如下:本人及本人亲属就此次行为对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本人此后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义务。
特此公告。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