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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网络: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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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已于2021年8月2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本所经审慎核查后承诺,自发审会日(2021年8月2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发行人无贵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以下简称“备忘录5号”)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条件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亦不存在其他会影响本次发行的事项。

1、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财务报告均经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安永华明(2019)审字第60469423_A01号、安永华明(2020)审字第60469423_A01号、安永华明(2021)审字第60469423_A01号)。

2、经核查,发行人没有出现影响发行新股的情况。

3、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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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也没有发生未在申报的尽

调报告等申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中信证券及

经办人员,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A股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

以上处罚指根据《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可能影响本次发行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处罚。

本所于2021年8月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编号证监立案字0372021015号《立案告知书》,目前尚未最终结案,被调查案件不涉及本次发行的签字律师,本所已按规定对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和出具的申请材料履行了复核程序,并出具复核报告,确认本次发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所制作和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复核报告已报送中国证监会。上述立案调查情况不影响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执业质量,本所关于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出具相关文件的资格不受立案调查事项的影响。

因此,上述情况不会对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构成实质性障碍。

10、发行人没有做任何形式的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

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发行人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发行人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

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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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发行A股股票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发行人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

影响的事项。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自本项目通过发审委审核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特此承诺。(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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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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