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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达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效率和决策水平,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含本数)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董事长担任。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经董事会批准的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议事程序为: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向董事会秘书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外进行投资协议、合同等洽谈;

(三)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四)董事会秘书将会议文件提交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

(五)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将审议决议和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召开,并于会议召开3天前通知全体委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具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战略委员会成员中若

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战略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审议议题相关人员列席会议。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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