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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钢铁: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2020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2020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连江联系方式:010-56800160
保荐代表人姓名:甘露联系方式:0755-22625740
序号工作内容工作实施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和定期回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专门进行了尽职调查,根据情况对有关事项进行现场核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无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情况,亦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督导并核查了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制度及其履行情况,公司相关治理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对公司相关内控制度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并查阅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已经建立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内控制度,该等内控制度能得到有效执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进行核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平安证券对安阳钢铁信息披露审阅情况”;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具体情况详见“二、平安证券对安阳钢铁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违背承诺事项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时针对市场传闻发布澄清公告,上市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14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6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及时关注该等事项并履行相应核查

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实

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17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18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19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督促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关联交易制度,持续督导和关注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关注关联交易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程序
20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报告期内,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并出具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3、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公司章程;

4、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内容,确信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安阳钢铁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2020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张连江 甘 露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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