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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钢铁:安阳钢铁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独立董事:胡卫升 李春涛 管炳春

2021年4月28日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人作为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本人独立判断,就此项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阶段、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

2、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规定。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胡卫升 李春涛 管炳春

2021年4月28日

关于《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事前认可函

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议案收悉,经审阅后,认为公司与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关联交易行为,遵循了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和科学性的原则,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并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胡卫升 李春涛 管炳春

2021年4月15日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作为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本人独立判断,就此项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会前审核了《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公司与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关联交易行为,遵循了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和科学性的原则,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2、《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李利剑、张怀宾、郭宪臻采取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内容和定价政策,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权益。

独立董事:胡卫升 李春涛 管炳春

2021年4月28日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做为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通过对公司有关情况的了解和调查,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2020年当期及累计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截止2020年当期及累计,公司能够按照国家相关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

二、截止2020年12月31日,以下反担保是基于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基础上而发生的,属于企业正常经济行为,有利于解决公司的中长期资金需求、调节负债结构,反担保的风险可控。

1、公司将1780轧钢部分设备以售后回租方式向建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为10亿元人民币,融资期限为5年,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将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为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

2、公司将2800m

高炉设备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向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为5亿元人民币,融资期限为5年,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将部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为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

3、公司将9号焦炉部分设备以售后回租方式向信达金融租赁有

限公司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为6亿元人民币,融资期限为5年,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将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为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

4、公司将2200m

高炉设备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向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融资期限为4年,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将部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为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

5、公司将500m

烧结机部分设备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向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融资期限为4年,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将部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为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

6、公司将3号高炉部分设备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向建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为5亿元人民币,融资期限为3年,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将部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为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

独立董事:胡卫升 李春涛 管炳春

2021年4月28日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人作为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本人独立判断,就此项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涉及财务报表项目列报调整,不涉及公司损益变动,变更后能够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胡卫升 李春涛 管炳春

2021年4月28日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事先审阅了公司《公司2021年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酬金预案》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2020年度审计服务期间,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全面完成了审计相关工作。

2.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3.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酬金预案》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胡卫升 李春涛 管炳春

2021年4月15日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公司2020年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酬金预案》的议案。

本人作为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本人独立判断,就此项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圆满完成了公司2020年年审工作。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胡卫升 李春涛 管炳春

2021年4月28日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的独立意见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本人作为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本人独立判断,就此项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2020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议案符合《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充分反映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有利于调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性,提升工作效率和经营效益,促进公司长远发展。

2、《公司2020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胡卫升 李春涛 管炳春

2021年4月28日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的独立意见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本人作为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本人独立判断,就此项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也未发生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独立董事:胡卫升 李春涛 管炳春

2021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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