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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股份: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诉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3

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未来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0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诉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已撤诉、一审判决(重审)、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

? 涉及诉讼本金为:3,333万元、886万元、740.5万元(人民币,下同)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对发回重审的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李东升、万仁志的借贷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具体判决内容详见正文)。鉴于万仁志案的原告已申请撤诉,且南昌中院已经做出撤诉裁定,准许原告万仁志撤回起诉,因此万仁志案以原告撤回诉讼请求结案,预计该涉诉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李东升案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公司将提起上诉。鉴于上述案件仍在审理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请以公司经审计财务数据为准。经公司与相关方协商,公司与间接控股股东上海晟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晟天”)、原间接控股股东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集团”)签订了《债务承担协议》,中技集团同意李东升案的赔偿责任由其承担,若中技集团资金紧张,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上海晟天同意代中技集团向公司支付李东升案公司实际承担的相关赔偿金额后,对中技集团享有相应数额的债权。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将依据最终生效判决,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对公司与鞠海琼、陈倩磬的借贷纠纷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具体判决内容见下文)。公司2019

年已根据一审判决计提预计负债1,483.19万元。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请以公司经审计财务数据为准。经公司与相关方协商,公司与间接控股股东上海晟天、原间接控股股东中技集团签订了《债务承担协议》,中技集团同意该案的赔偿责任由其承担,若中技集团资金紧张,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上海晟天同意代中技集团向公司支付该案公司实际承担的相关赔偿金额后,对中技集团享有相应数额的债权。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的背景及基本情况

(一)万仁志案、李东升案基本情况

2018年2月,公司收到了南昌中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获悉万仁志、李东升因与公司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还本付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015号公告。2019年7月,南昌中院对万仁志与公司及相关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出具了(2018)赣01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仁志偿还借款3,333万元;并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2)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仁志支付已发生的律师费86,000元及保全担保费4万元;

(3)被告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万仁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共同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037号公告。

2019年7月,南昌中院对李东升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出具了(2018)赣01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东升偿还1,1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8年1月29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7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18年10月1日之后,以借款本金1,1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2)被告颜静刚、朱士民对上述第一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2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朱士民共同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037号公告。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公司就上述案件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省高院”)。2020年8月,江西省高院对上述两起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出具了(2020)赣民终173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赣民终179号民事裁定书,具体裁定如下:

(1)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1民初39号民事判决,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1民初49号民事判决;

(2)上述两起案件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028号公告。

(二)鞠海琼、陈倩磬案基本情况

2018年4月,因与公司等相关被告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鞠海琼、陈倩磬分别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还本付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032号公告。

2020年1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鞠海琼、陈倩磬与公司及相关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出具了(2018)沪0115民初23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控互动”)、宏达矿业、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晶茨”)、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控文化”)、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鞠海琼、陈倩磬借款本金740.5万元;

(2)被告富控互动、宏达矿业、上海晶茨、富控文化、中技集团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鞠海琼、陈倩磬借期内利息3,776,564.37元;

(3)被告富控互动、宏达矿业、上海晶茨、富控文化、中技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鞠海琼、陈倩磬以740.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4)被告富控互动、宏达矿业、上海晶茨、富控文化、中技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鞠海琼、陈倩磬律师费43.1万元。

(5)被告颜静刚、梁秀红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被告富控互动、宏达矿业、上海晶茨、富控文化、中技集团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颜静刚、梁秀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富控互动、宏达矿业、上海晶茨、富控文化、中技集团追偿。

案件受理费123,560元、鉴定费46,330元及公告费1,080元,共计170,970元,由原告鞠海琼、陈倩磬负担32,085元,由被告富控互动、宏达矿业、上海晶茨、富控文化、中技集团、颜静刚、梁秀红共同负担138,885元。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万仁志案、李东升案诉讼进展情况

2020年11月27日,原告万仁志向南昌中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近日,南昌中院出具了(2020)赣01民初6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告万仁志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仁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800元,减半收取120900元,余额1209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万仁志。原告万仁志预交的保全费5000元,由其自行负担。

近日,南昌中院对李东升案重新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出具了(2020)赣01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东升偿还886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886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从2018年1月11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2)被告颜静刚、朱士民对上述第一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驳回原告李东升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1800元,由原告李东升承担40000元,由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朱士民负担91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院。

(二)鞠海琼、陈倩磬案诉讼进展情况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公司就该判决上诉至上海一中院。近日,上海一中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作出终审判决并出具了(2020)沪01民终5453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237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237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三、上诉人富控互动、上诉人宏达矿业、原审被告上海晶茨、原审被告富控文化、原审被告中技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鞠海琼、被上诉人陈倩磬借期内利息2,980,043.84元;

四、上诉人富控互动、上诉人宏达矿业、原审被告上海晶茨、原审被告富控文化、原审被告中技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鞠海琼、被上诉人陈倩磬以7,40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五、原审被告颜静刚、原审被告梁秀红对上述主文第一、三、四项上诉人富控互动、上诉人宏达矿业、原审被告上海晶茨、原审被告富控文化、原审被告中技集团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3,560元、鉴定费46,330元及公告费1,080元,共计170,970元,由被上诉人鞠海琼、被上诉人陈倩磬负担32,085元,由上诉人富控互动、上诉人宏达矿业、原审被告晶茨投资、原审被告富控文化、原审被告中技

集团、原审被告颜静刚、原审被告梁秀红共同负担138,8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2,950元,由上诉人富控互动负担91,475元,由上诉人宏达矿业负担91,4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万仁志案的原告已申请撤诉,且南昌中院已经做出撤诉裁定,准许原告万仁志撤回起诉,因此万仁志案以原告撤回诉讼请求结案,预计上述涉诉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李东升案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公司将提起上诉。鉴于上述案件仍在审理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请以公司经审计财务数据为准。经公司与相关方协商,公司与间接控股股东上海晟天、原间接控股股东中技集团签订了《债务承担协议》,中技集团同意李东升案的赔偿责任由其承担,若中技集团资金紧张,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上海晟天同意代中技集团向公司支付李东升案公司实际承担的相关赔偿金额后,对中技集团享有相应数额的债权。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将依据最终生效判决,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与鞠海琼、陈倩磬的纠纷案件已由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公司2019年已根据一审判决计提预计负债1,483.19万元。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请以公司经审计财务数据为准。经公司与相关方协商,公司与间接控股股东上海晟天、原间接控股股东中技集团签订了《债务承担协议》,中技集团同意该案的赔偿责任由其承担,若中技集团资金紧张,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上海晟天同意代中技集团向公司支付该案公司实际承担的相关赔偿金额后,对中技集团享有相应数额的债权。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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