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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富能源: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21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0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1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效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领导组织实施工作,证券部具体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监管等日常工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批准。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各部门单位、参控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明确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相关职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凡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 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并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条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提示相关风险。第十二条 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应于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部申报如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后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信息交易的声明等。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第十四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确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内幕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保密协议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同时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类型、名称/姓名(包括本人和配偶、父母、子女)、身份、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知情日期、亲属关系,知悉内幕信息地点、方式,知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信息获取渠道、信息公开披露情况等。

第十八条 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新疆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新疆证监局。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补充报送。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查询,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及监管机构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新疆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二十七条 公司出现内幕交易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降级降职等处罚措施;公司出现内幕交易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警告、公司人员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解聘或撤销职务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公司出现内幕交易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措施以及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解聘或撤销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公司存在损失的,向责任人追缴违规所得或要求其赔偿损失;公司内幕交易违规行为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降级降职等处罚措施;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公开谴责、公司人员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降级降职或解聘或撤销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并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涉嫌违法的,公司将交由国家有关部门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9日

附件: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业务类型
报送日期(YYYY-MM-DD)
首次信息披露日期(YYYY-MM-DD)
完整交易进程备忘录
知情人类型自然人姓名/法人名称/政府部门名称知情人身份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知情日期 (YYYY-MM-DD)亲属关系名称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登记人登记时间 (YYYY-MM-DD)备注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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