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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元建设: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王文烈、张纯、刘文富)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以来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市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监督、建议等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1、个人履历

刘文富,法学博士,教授。曾任上海开放大学教务处处长、国际交流学院院长等职务,现任上海前滩新兴产业研究院研究首席、副秘书长,长期从事国际经济政治、产业经济、区域规划、公共管理、网络社会等领域的研究,是国内最早提出网络政治的学者,先后发表论文70多篇,出版多本专著。曾获国家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上海市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著作三等奖;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等荣誉。

2、在公司任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担任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3、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除本人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外,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均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1%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未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本人未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亦未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不存在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情形。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3年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1、总体情况

2023年度,我本着独立、客观的原则,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作为独立董事,我确保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履职,在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积极配合下,我主动调查、获取我认为有参考价值的议案相关资料,并积极持续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为能正确分析议案并作出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调研准备。本人在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担任主任委员、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担任委员,报告期间我认真履行了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组织召开会议,审议和讨论相关事项,并提供了专业及建设性意见,为公司董事会正确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能够做到积极配合,不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对有些重大事项,在正式审议前,会提前给我进行专项汇报,认真听取我的意见。上市公司为我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了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能够提前通知我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2、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3次、董事会会议9次,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应参加董事会会议次数出席董事会次数委托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9903

其中本人现场方式出席董事会4次,通讯方式出席董事会5次,现场方式出席股东大会3次。

三、独立董事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2023年度,本人定期听取公司管理层及有关人员对公司经营管理、定期报告编制、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等情况的汇报,认真检查规章制度及决策程序,审核重大项目、发表专业意见,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科学决策能力做出努力。在监督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此外,在对相关资料及情况的认真审慎核查基础上,我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担保、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2023年4月24日,审议了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包括《关于聘请2023年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孙)公司提供担保最高总额度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独立意见》、《关于为参股PPP项目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修订利润分配政策部分条款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2023年6月27日,审议了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包括《关于公司终止前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三)2023年8月30日,审议了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

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包括《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2023年9月22日,审议了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包括《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土地收储的独立意见》。

(五)2023年10月30日,审议了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包括《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六)2023年12月13日,审议了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包括《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七)2023年12月28日,审议了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包括《关于拟向关联方采购建筑材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

1、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通过对公司2023年度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认为公司能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龙元建设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工作维护了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对公司的治理情况及经营管理的监督

对公司提供的各项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对董事、高管履职情况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其他事项

1、作为独立董事,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2、作为独立董事,未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作为独立董事,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2023年度工作中保证客观独立性,对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经营运作、规范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2024年本人将在履职任期内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本着为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行使独立董事权利,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董事会的独立和公正,增强董事会信息披露的诚信和董事会工作的透明度,坚决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2023年4月28日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董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以来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市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监督、建议等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王文烈,男,1967年7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现任上海逐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上海银行杭州分行副行长、上海银行浦东分行副行长、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万和紫荆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等。具有近30年的金融、投资工作经历,且具有房地产实体企业工作经验,对金融投资及建设企业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博士方向为循环经济,对绿色低碳及可持续发展具有深入研究。

(二)在公司任职情况

2023年度,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三)独立性说明

经自查,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本人已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公司共召开了9次董事会,本人以通讯方式出席董事会6次,现场方式出席董事会3次。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3次,本人因个人原因请假2次,现场出席1次。我本着勤勉尽职的态度,按时出席公司组织召开的董事会、股东

大会,认真审阅会议的各项议案,未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股东大会。在召开董事会议前及会议期间,与公司积极沟通联系,认真审阅会议资料,审慎决策并发表相关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本人对公司报告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我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对重大经营事项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并由独立董事提出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担任主任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担任委员,任期期间我认真履行了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在公司发展、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等方面发挥了专业作用,切实维护公司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能够做到积极配合,不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对于重大事项,会在正式审议前,提前向我进行专项汇报,认真听取我的意见。上市公司为我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了我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所有需要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能够提前通知我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2023年度,本人定期听取公司管理层及有关人员对公司经营管理、定期报告编制等情况的汇报,认真检查规章制度及决策程序,审核重大项目、发表专业意见,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科学决策能力做出努力。在监督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共7次,我主要对报告期内关于聘请审计机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关联交易公司内控评价报告、利润分配预案等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2023年4月24日,审议了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聘请2023年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且已为本公司提供了多年的优质审计服务,公司2023年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会计报表审计构,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了多年的优质审计服务,对公司相对熟悉,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内控审计单位,有利于公司内控的不断完善。结论意见: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内控审计单位。

2、关于公司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联自然人从上市公司领取工资薪酬及考核奖金,程序合法合规,薪金及领取薪金的有关规章制度公平、合理,无异常情况。

龙元建设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符合公司业务和行业特点的,交易是必要的,且将一直持续,交易内容合法有效、公允合理,不损害公司的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平等的,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3、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孙)公司提供担保最高总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控股子(孙)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集团业务的发展需要提出的切实必要方案,确保控股子(孙)公司的银行融资渠道畅通考虑。同时在科学合理预计的前提下,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一次性审议公司一个周期内为公司控股子(孙)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简化了审核程序,节约了时间。本次担保事项不会影响到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担保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对2022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或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况。一致同意本议案。

5、关于为参股PPP项目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保障PPP项目的顺利推进,向公司参股的PPP项目公司提供有偿流动性支持,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PPP业务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关于公司修订利润分配政策部分条款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修订利润分配政策,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现金分红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状况进行修订,在兼顾公司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资产收益权等合法权益。本次修订后的利润分配政策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未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修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7、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以及公司未来发展所作出的综合考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分红事项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也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地发展。会议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董事会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8、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相关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将公司实际情况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了认真对比,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同意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9、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对于增强公司核心业务市场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是必要和可行的,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10、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制定的《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1、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编制的《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发展战略、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充分,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2、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编制的《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属实、完整,且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我们认为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14、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也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对此,我们认为相关措施及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

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5、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制订的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分红回报规划,我们认为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分红政策,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

1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高效推进。

(二)2023年6月27日,审议了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终止前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终止前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是在充分考虑当前市场与政策环境、结合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等实际情况后作出的审慎决定。本次终止前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将公司实际情况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了认真对比,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同意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3、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对于增强公司核心业务市场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是必要和可行的,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制定的《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发展战略、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充分,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属实、完整,且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我们认为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8、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

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也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对此,我们认为相关措施及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9、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核公司制订的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分红回报规划,我们认为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分红政策,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10、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该安排符合公司未来发展及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高效推进。

(三)2023年8月30日,审议了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属实、完整,且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我们认为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四)2023年9月22日,审议了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集团业务的发展需要,为确保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渠道畅通考虑,公司担保风险可控,担保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2、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土地收储的独立意见

本次土地收储事项是依据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桥南区地块规划需要,土地资产属于政策性收储对象,本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交易价格是依据评估报告和双方友好沟通,我们认为交易价格合理。本事项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土地收储议案。

(五)2023年10月30日,审议了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属实、完整,且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我们认为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六)2023年12月13日,审议了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制定的《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发展战略、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充分,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也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对此,我们认为相关措施及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2023年12月28日,审议了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拟向关联方采购建筑材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此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定价政策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其他事项

1、作为独立董事,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2、作为独立董事,未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作为独立董事,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相关重大事项的进展及公司治理运作情况,及时掌握公司运营信息,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我将在履职任期内继续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层的沟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为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树立公司良好形象发挥积极作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年 月 日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张纯自2022年5月起担任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因个人原因于2024年3月21日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于2024年4月10日股东大会补选新的独立董事后正式离任,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2023年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市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监督、建议等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及公司任职情况

张纯,博士,中共党员。现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研究生导师,MPAcc中心主任。1985年7月加入上海财经大学担任教职,历任上海财经大学讲师、副教授,2004年6月起任会计学院教授,2006年1月起任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公司理财、企业价值评价等。

2023年度,本人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二)独立性说明

报告期内,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关于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1、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决策事项

我本着勤勉尽职的态度,在召开会议前及会议期间,与公司积极沟通联系,认真审阅会议资料,审慎决策并发表相关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3次,召开董事会9次,本人通讯出席董事会6次,现场出席董事会3次,现场出席股东大会3次。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召开董事会会议次数出席董事会次数委托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次数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99033

2、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我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担任委员,认真履行了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根据《公司章程》和各委员会工作细则组织召开会议,审议和讨论相关事项,并提供了专业及建设性意见,为公司董事会正确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及时了解和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等事项的情况汇报;听取公司年度和季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保持与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沟通,确保定期报告按时、准确、全面披露。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与我保持了定期和良好的沟通,使我能及时、充分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动态、战略以及公司的整体运行情况,为独立、客观的作出决策提供依据。同时,在召开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会议前,公司能积极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和我进行沟通与交流,为独立董事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积极有效的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各项工作。

三、独立董事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年度,我定期听取公司管理层及有关人员对公司经营管理、定期报告编制、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等情况的汇报,认真检查规章制度及决策程序,审核重大项目、发表专业意见,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科学决策能力做出努力。在监督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报告期内我对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关联交易、担保、利润分配、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2023年4月24日,审议了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包括《关于聘请2023年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孙)公司提供担保最高总额度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独立意见》、《关于为参股PPP项目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修订利润分配政策部分条款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

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2023年6月27日,审议了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包括《关于公司终止前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三)2023年8月30日,审议了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包括《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2023年9月22日,审议了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包括《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土地收储的独立意见》。

(五)2023年10月30日,审议了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包括《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六)2023年12月13日,审议了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包括《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七)2023年12月28日,审议了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包括《关于拟向关联方采购建筑材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其他事项

1、作为独立董事,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2、作为独立董事,未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作为独立董事,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公司规范运作,经营情况正常,内控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财务运行稳健,关联交易公平公开,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本着诚信原则,勤勉尽职,在工作中保持了独立性,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以上是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2024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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