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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元建设: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证券代码:600491 证券简称:龙元建设 编号:临2024-034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规,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政策的部分条款,并同步修订和完善了《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政策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此次修订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1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触及前款规定条件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其他因素,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的意见和诉求。
2第九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实行累积投票制的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第九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实行累积投票制的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
3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4第一百一十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一十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二的,监事会应当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就其是否勤勉尽责作出决议并公告。 本条所称亲自出席,包括董事本人现场出席和以通讯方式出席董事会会议。
5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承担的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
7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设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中涉及董事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设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中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中涉及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适用于独立董事。
8第一百一十六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所述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一百一十六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所述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六)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且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9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10第一百一十八条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从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的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未被提出异议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一百一十八条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从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的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未被提出异议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或更换。 …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董事会成员低于五人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每名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作出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上市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每名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作出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上市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对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建立后,公司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公司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11第一百一十九条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可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可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可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一十九条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12第一百二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第一百二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与公司现有或拟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十万元,或者公司的关联法人与公司现有或拟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13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由董事会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八)拟订并向股东大会提交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的报告; (十九)依据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由董事会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14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15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16第一百四十三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第一百四十三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包括: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17第一百四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第一百四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18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
19第一百六十五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一百六十五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0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1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遵守下列规定: …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分红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的具体预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应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遵守下列规定: …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分红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的具体预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应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召开年度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以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8、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以下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 若公司在年度报告所在年度内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进行说明。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者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 8、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以下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 若公司在年度报告所在年度内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进行说明。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者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情形的,有权发表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修订利润分配政策部分条款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政策部分条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修订利润分配政策部分条款。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利润分配政策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现金分红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状况进行修订,在兼顾公司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资产收益权等合法权益。本次修订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全票审议通过了本次修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2024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部分条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修订利润分配政策部分条款。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修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章制度对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政策条款的修订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程序合法、有效。

三、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原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1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由董事会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由董事会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2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3第三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第三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4第三十四条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第三十四条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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