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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股份:财信证券关于凌云股份2020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07

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云股份”或“公司”)配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凌云股份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20年度的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了保荐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凌云股份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经核查,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凌云股份未发生需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经核查,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凌云股份及相关当事人无违法违规的情况,亦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工作内容完成或督导情况
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保荐机构督导并核查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承诺履行情况。经核查,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和规范性文件,并履行相关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保荐机构督导并核查了凌云股份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公司治理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保荐机构对凌云股份相关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对凌云股份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进行了核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在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事后审阅,公司给予了积极配合,并根据保荐机构的建议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适当地调整。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工作内容完成或督导情况
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在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凌云股份或相关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凌云股份及相关责任人不存在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凌云股份未发生该等情况。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经核查,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凌云股份未发生该等情况。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工作内容完成或督导情况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经核查,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凌云股份2020年1-3月出现营业利润下滑超过50%及亏损的情形,2020年1-6月出现亏损情形。保荐机构于2020年4月、2020年8月对凌云股份进行现场检查,并及时披露了专项检查报告。
18、持续关注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保荐机构督导凌云股份募集资金的使用,关注募集资金使用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是否一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

形进行专项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报告需要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凌云股份2020年1-3月出现营业利润下滑超过50%及亏损的情形,2020年1-6月出现亏损情形;保荐机构于2020年4月、2020年8月对凌云股份进行现场检查,并及时披露了专项检查报告。

除此之外,凌云股份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四、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徐行刚 贺小波

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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