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变更后,公司将按照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自2023年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首次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按该规定进行调整。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该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 | 合并报表影响金额 | 母公司报表影响金额 | 备注 |
2022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项目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3,163,981.15 | 6,529,482.49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12,677,335.36 | 6,520,729.31 | |
盈余公积 | 875.32 | 875.32 | |
未分配利润 | 467,462.05 | 7,877.86 | |
少数股东权益 | 18,308.42 | ||
2022年度利润表项目 | |||
少数股东损益 | 46,842.34 | ||
所得税费用 | -507,250.25 | -8,753.18 | |
2021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项目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152,073.70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1,172,678.15 | ||
未分配利润 | 7,929.47 | ||
少数股东权益 | -28,533.92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该项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此次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
计核算的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