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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通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8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元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接受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博通股份”)委托,担任博通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陕西驭腾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5%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2024年2月28日,博通股份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决定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博通股份终止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股票交易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起至披露终止本次重组事项之日止,即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自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知情人员;

5、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以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在自查期间内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自查范围内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上述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的自然人及机构买卖博通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名称身份账户买卖时间买入股数(股)卖出股数(股)结余股数(股)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开源证券WJ001单一资产管理计划2024.2.22-2024.2.295005000

对于开源证券在自查期间买卖博通股份股票的上述行为,开源证券出具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买卖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声明及承诺如下:

“开源证券已建立并执行严格的信息隔离墙管理制度,确保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立有效的隔离机制,完全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规定。

开源证券买卖博通股份的股票账户,是采取量化策略进行运作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前述账户的交易行为系基于量化选股的一篮子交易模式,不涉及对个股的单独决策。前述交易账户所属部门并未获取任何内幕信息或未公开信息,从未了解、探寻、获取或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同时,也从未有任何人员向开源证券透露相关信息或建议本单位进行博通股份股票的买卖。

综上所述,开源证券上述股票账户进行的博通股份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并无任何关联,开源证券从未公开或泄露过任何相关信息,更不存在利用此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的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中的自然人和机构在自查期间

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开源证券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博通股份股票的情况。(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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