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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泰股份: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1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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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汇编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1版)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公司对外投资管理,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人的利益,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本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本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1、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3、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

第五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各相关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计划分为金融性投资和非金融性投资两大类。

第七条 金融性投资主要指:法律、法规允许的对证券、期货、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

1、公司进行金融性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按照公司发布的投资管理规定,依据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2、公司应于期末对金融性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八条 非金融性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股权投资。

1、 公司及子公司独立出资经营项目;

2、 公司及子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或开发项目;

3、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合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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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汇编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1版)

4、 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5、公司投资后,对控制的子公司,以及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并按具体情况计提减值准备。第九条 对外投资权限:

1、金融性投资

董事会单项金融性投资运用资金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0%.

2、非金融性投资

董事会单项非金融性投资运用资金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上述投资项目所获得的收益用于该投资项目的再投资时,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3、其他重大投资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均不得自行对其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对外投资领导小组,为公司对外投资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第十三条 公司可根据项目的特性成立对外投资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对项目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管理中心和财务中心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相关手续等。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具体运作程序参照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工作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对外投资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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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

第十八条 初审通过后,对外投资工作小组对其提出的适时投资项目,应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编制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上报董事会,并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二十条 子公司必须在本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框架下制定和完善自身规划,并指导其进行对外投资,子公司必须将其拟对外投资事项制作成议案、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上报本公司对外投资工作小组,并按照相关程序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二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总裁,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应组织对派出的董、监事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公司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

业会计准则》及《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新建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本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总监或派出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具体运作参照公司相关制度。

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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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应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本公司董事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管理制度的要求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事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2、遭受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13、重大行政处罚;

14、《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并将相应的通讯联络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控股子公司。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O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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